专利权人因诱导“陷阱取证”维权而被法院驳回

风岁月无情 2024-11-27 17:50:42

近日江苏高院对外发布了“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第二批)”。该批案例包括了恶意诉讼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行为,对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天纵鉴定(SKYLABS)从这批典型案例中选择了“黄某某与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作为一个典型案例予以分享。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丹阳市界牌镇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发送该款产品链接,取证人员下单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在其他平台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并发送给取证人员,收货地址与取证人员预留地址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设计。

法院认为,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黄某某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瑰某某家居用品厂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数次采用与本案相同方式取证,进一步印证了瑰某某家居用品厂关于黄某某采用诱导方式对被诉侵权人进行取证的主张。

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某的取证方式属于仅基于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鉴于黄某某提供的唯一证据不应采纳,故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存在“陷阱取证”现象,其中不乏被诉侵权人原本并未从事侵权行为,仅基于权利人的诱导,促使其产生侵权的意愿,最终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被固定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法院判决明确权利人以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的证据。权利人以其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提起诉讼,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人以牟利为目的,引诱本无侵权意图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传递了司法鼓励正当合法维权、否定“设陷阱、下圈套”等严重不诚信“钓鱼”维权方式的立场,引导权利人遵循诚信原则,以正当、合法程序取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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