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家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被判赔110万元

开屏新闻 2024-09-20 16:49:19

签订米线供货价格、零售价格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销售协议内公司的米线,不得销售其他厂家的米线。这种粗暴的运营方法,使得云南易某米线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减少,经营日益困难,直至企业倒闭。

之后,易某公司以垄断市场为由,将云南润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昆明林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林某公司)等7家米线厂商及个人集体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20万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润某公司被判赔110万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由:联合厂家搞米线市场垄断

米线属滇菜系,在昆明拥有上百年历史。随着云南米线市场及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厂家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尤其是在米线市场的大本营昆明。

2017年,由润某公司牵头成立昆明米线行业协会,开始引发市场低价劣品恶性竞争。主导协会的几家工厂,急于在市场中排挤其他同行确立经营优势,采用了极其粗暴的运营方法,持续引发了昆明米线市场的混乱与动荡。

易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业务为米制品(米线)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润某公司、林某公司等公司及郭某等人均为米线生产、加工、销售行业的经营者。

自2017年起,润某公司、林某公司及郭某等人就垄断昆明市米线生产、销售市场事宜达成协议,以润某公司的名义一致对外,与昆明市各农贸市场的米线摊位和中间商签订排他性的《供货协议》《合作协议》,通过向米线摊位提供5000元保证金的形式,促成以润某公司的名义与昆明市区数百家米线摊位签订《供货协议》。

约定米线摊位除销售《供货协议》约定的米线厂生产的米线之外,不得销售其他厂家的米线;若米线摊位违约,需向润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润某公司还将通知所有合作的米线厂,停止对该摊位的米线供应。此外,润某公司还联合其他公司与中间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米线厂生产的米线之外,中间商不得配送其他厂家的米线;中间商违反约定需赔偿5万元,润某公司还将通知所有合作的米线厂,停止对该中间商的米线供应。

维权:告上法庭索赔520万元

在润某公司主导持续的排他性市场“垄断”下,采用迫使中间商及档口铺位独家签约的方式,排挤其他米线界的同行厂家。部分投巨资建厂、正常经营的米线生产厂家市场份额不断受到不正常打压,一度导致部分企业停业破产,由此也引发了部分米线厂家的不满。

易某公司于2015年建厂,共投资1800余万元,2016年得到迅速发展。易某公司称,以润某公司、林某公司为首的公司通过签订《供货协议》《合作协议》,与昆明市区300余家米线摊位经营者达成《供货协议》,并要求这些米线摊位不得从易某公司采购米线,使得易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减少,经营日益困难,直至米线生产加工业务完全关停。

2019年5月25日,易某公司向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停厂情况说明,自称易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公司股东会议一致通过,自2019年5月30日起停止米线生产。

易某公司认为,润某公司、林某公司及其郭某等人形成联盟,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给易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对易某公司的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2年4月1日,易某公司以垄断市场为由,将润某公司、林某公司及郭某等7家米线厂商、经营者集体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共索赔520万元。

一审:500余万元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润某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对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而林某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共同辩称,他们与润某公司之间并无垄断协议,而且与润某公司之间因增资存在纠纷。易某公司与润某公司恶意串通提起诉讼,本案系虚假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润某公司、林某公司等均为米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郭某等人通过向润某公司支付购股款的方式成为股东,具有间接的竞争关系。

易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润某公司与林某公司、郭某等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垄断协议,但未证明固定米线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实施并给易某公司造成相应损失,故易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缺乏依据。

2022年9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但未实施固定商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令由润某公司、林某公司等人连带支付原告公司2万元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不适用2022年反垄断法

2023年3月31日,易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依照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易某公司称,2017年初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向易某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用于采购易某公司的米线,并拉拢易某公司加入被诉垄断协议。易某公司拒绝加入被诉垄断协议后,润某公司、林某公司等被诉垄断行为人对易某公司加大打击和排挤。

林某公司等人辩称,昆明市分别有6000余家米线经营者,林某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米线经营者中占比极小,不可能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易某公司自身经营存在问题,与林某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无关。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

二审法院另查明,案涉《合作协议》共37份,均由润某公司与米线中间商在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签订。37份《供货协议》均载明:润某公司与中间商形成供给与配送合作伙伴关系,中间商需保证与润某公司签订有《供货协议》的各个农贸市场米线摊位、超市、餐馆及各类食堂等终端客户所需产品及数量按时配送到达。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润某公司与米线摊位签订涉案《供货协议》共309份。309份《供货协议》均载明:润某公司与米线摊位经营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润某公司按米线摊位经营者所需产品及数量送达其指定地点。米线摊位在协议期内除协议约定生产厂家的水(粗)米线、干浆(细)米线以外,不得销售其他同类厂家的水(粗)米线、干浆(细)米线。

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赔偿11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横向垄断协议纠纷。被诉垄断行为自2017年5月(签订《鲜米线购销合同书》及作出案涉股东会整合市场决议时间)起实施,林某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均认可被诉垄断行为在本案一审起诉时(2022年4月1日)已经终止,故本案应适用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一审法院适用2022年反垄断法,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林某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均是与润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认定润某公司与林某公司等人达成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对易某公司有关润某公司、林某公司等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仅根据《供货协议》系润某公司与米线摊位所签订,而不认定润某公司、林某公司等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易某公司有关润某公司、林某秋谷公司等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原告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润某公司赔偿易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林某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开屏新闻记者夏体雷

一审夏体雷

1 阅读:330
评论列表
  • 2024-09-21 20:30

    哎!好的学不到!

  • 2024-09-20 19:44

    最恨垄断资本,该杀。

  • 2024-09-21 08:15

    现在菜市场桂林米线 麻烦退出市场 难吃[红脸笑]

  • 2024-09-22 15:28

    不都是这种,拿米线要给厂里面押金

  • 2024-09-21 04:23

    这些米线企业!还我酸浆米线!我们以前吃呢酸浆米线昆明早已消失无踪!

  • 2024-09-20 19:31

    武老大就是不错的米线供应商

  • 2024-09-23 07:53

    我家以前做米线的。啥都不加。就从曲靖买米来做。别的地方的米做不起来。会断。那个米线特别香。那时候卖1.9一斤。很多人抢着买,后面市场上出现了那种添加剂的。产量就高。我家的后面挣不到钱了。就没做了。那个米线是真的香。现在再也吃不到那种味道了。米的香味[哭哭]

  • 2024-09-20 16:52

    我也是觉得奇怪,米线生产商是不愁销量?做的好的米线厂家么没几个,饵丝也是,一点米香味都没有,很多还有异味,都是看价格竞争么?是不是有科技与狠活所以不敢搞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