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用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汽车维修行业迅猛发展。但目前机动车维修单位对环保管理认识没有跟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存在很大的环境违法风险。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汽修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我局从环保手续办理、废气、废水、固废、应急预案等方面对汽修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了梳理,分享给从事汽修企业的负责人。
1、环评办理
管理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1.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2.使用溶剂型涂料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上。
除以上情况外,其余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均不再需办理环评手续。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2、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类型为简化管理,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法律责任: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
3、竣工验收管理要求:
办理环评报告表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均需要办理竣工验收。
法律责任: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4、一般固废管理要求:
1.产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2.一般固废不能露天堆放,应存放在固定区域。
3.汽修行业常见的一般固废有:废玻璃、废橡胶、废塑料等。对于所产生废物是否属于一般固废,可参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
法律责任: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4条)
5、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1.企业首先需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明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常见的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有:废矿物油、废漆渣、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滤芯、废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尾气催化净化剂、废含油抹布手套等;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按照要求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有关资料),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
4.规范危废贮存,设置独立规范的危险废物仓,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受场地限制无法设置危险废物仓的企业可以设置箱或柜作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大小应满足所有危险废物的存放,不同种类危险废物有明显间隔,具备防渗漏功能或设置有防泄漏装置,对贮存设施、危废包装进行标识。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
5.与有危险废物收集或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将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法律责任: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
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338条)
6、废气管理要求:
1.调漆作业应在独立且密闭的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2.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运输、储存和转移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使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3.喷、烤漆作业应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开展,喷、烤漆房内应设置独立送排风系统;
4.采取符合各汽车维修企业现状的废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实施运行管理;
5.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6.强化VOCs 预处理。提升治理设施废气预处理,保障VOC治理设施正常、稳定、安全、有效运行。喷涂工序必须强化除漆雾、除湿等处理;淘汰简易喷淋塔,采用旋流喷淋塔等高效喷淋装置;破碎、配料、打磨等工序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7.淘汰存在安全隐患、低效老旧治理设施。淘汰单纯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或使用期 5 年以上多种混合低效治理设施。鼓励使用高效高新技术,一体化设施;
8.规范设施运维。对多种混合低效治理设施(水喷淋+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使用期未到5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一是强化治理设施换水换炭工作,所采用的治污工艺涉产生喷淋废水的,捞渣不低于 2 次/天,每个喷漆房(单支喷枪)喷淋废水换水量不少于4吨/月,并按喷枪数量确定喷淋废水更换量。二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VOCs的,每两个月整体更换一次活性炭,更换量应≥3t,活性炭需要达到规定的碘值要求( 颗粒状活性炭大于等于800碘值,蜂窝状活性炭大于等于650碘值)。
法律责任: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5条)
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
5.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4条);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
7.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0条);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7、废水管理要求:
1.维修和洗车废水应采取经隔油、隔渣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等可行技术要求处理后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通过市政纳污管网最终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汽修企业应采取导流沟渠等措施妥善措施收集施工区域清洁废水并进行统一处置,防止含油废水未经处置排入河涌、管网或外溢地面;同时,应修建隔水围堰等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法律责任: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
8、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纳入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具体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编辑:劳敏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