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因其独特的地质地貌、水文条件和优越的农业生产条件,历来为开发热土。自宋元筑堤垦殖肇端,湖区开发历经明代初兴、清初恢复与发展、清代中期扩张。民国时期,形成了以围湖造田、筑堤围垸为中心,以向湖泊洲土索取生产生活物资、繁衍生息为目的的开发治理模式。这一时期洞庭湖的开发治理,实为一段洲土垸田的围垦史、无序混乱的治理史和湖区“垸农”的血泪史。
第一,洲土垸田的围垦。民国时期洞庭湖的开发,因泥沙淤积而成的洲土颇为肥沃,“良田无涯,极具围垦之利”。同时,为抗御水患之需,仍以围湖造田、围垸垦殖为中心,呈现两个特征。
首先,泥沙淤积—洲土日广—筑堤围垸—湖面缩小—水灾频发—溃垸新筑的局面不断循环。民国时期,长江的松滋、太平、藕池、调弦四口与湖南的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四水挟带泥沙入洞庭湖的趋势并未稍缓,泥沙淤积不断、洲土有增无已,在洞庭湖入湖处形成了澧水洪道、藕池东支等五大三角洲,注滋口、大通湖等八大洲土区。在此背景下,环湖筑堤围垦,与水争地,愈演愈烈。伴随而来的,则是洪水决堤倒、堤倒复新筑、垸成垸又溃、垸溃复开垦。据湖南省建设厅1935年统计,堤垸共计1479处。1935年水灾后,部分堤垸被废弃或合修并垸。1942年《湖南省三十一年度经济年鉴》显示,堤垸共计613个,垸田面积为406.6万亩。1947年《大公报》报道,“历年淤积约900万亩,经准挽垸者,计610余单位,面积约600余万亩”。1948年扬子江水利委员会《洞庭湖水灾查勘报告》指出,堤垸共计650余处,500余万亩。
其次,禁围与盗挽并存。民国中后期,湖区筑堤围垸、垸田开发这边“严禁私筑”,那边盗挽成风。1931年大水灾后,湖南省政府颁发“严禁盗修淤洲堤垸”禁令。1935年,颁令“禁止围垦新垸,凡违令挽修者即为盗修,除处以妨害水利之罪外,并刨毁其堤垸”。屡次禁修,但并未收到实效,“反予不肖执行人员以舞弊的机会。盖堤垸修成,动辄需工数万,刨毁工程亦与相等。政府既无是项刨毁预算,故过去执行刨毁时仅挖一缺口而已,执行人员去后,业户旋即填复……实际能遵令刨毁之堤垸,百无一有”。这变相刺激了民间盗挽,“官垦”“军垦”“私垦”竞相出现,强占豪夺,争抢洲土,迭现挽垸高潮。
第二,无序混乱的治理。民国时期,各级政府始终未能提出解决洞庭湖开发治理难题的根本之策,未能构建一套长期有效的洲土堤垸治理体系。尽管曾有“划定洞庭湖湖界报告”和“整理洞庭湖工程计划”,但停留于纸面。而在管理机构、证照发放、堤垸修防机构等方面的设置与举措,进退失据,势成骑虎。
堤垸业务管理机构变更频繁,政出多门,监管松懈。民国初年至1923年,管理机构为水利局。1924年,改水利局为湖田清理处,业务由财政司移交实业司。1927年,由建设厅接办,于滨湖设置“湘沅岳临”“南华安”“常汉澧”等湖田草山事务处三处,办理各该区湖田草山给照事宜,并另设修防督察员办公处,“监督人民修筑堤防”。1942年,更名为湖田整理处,后又改为湖田清理员办公处,改隶财政厅。1943年,改为湖南省整理滨湖公有洲土办事处。1944年,“是项整理业务,由财政厅移交地政局”。政令不一,“各自为政,失之一隅,每致影响全局”。
滥发证照,加剧洲土纠纷。民国时期,政府为“循陈规”“开财源”,“甲执政,有甲的一套照;乙执政,又有乙的一套照”。1912年为湖田执照,由国税厅湖田局所发。1913年为民业田照与垦照,由水利局所发。1914年为屯垦照,系谭延闿执政时所发。1915年为“姚照”,有田照、垦照两种,为水利局姚宏陶所发,“漫无限制,尤为一般人所诟病”。1917年为“军照”,又称“张照”,为张敬尧所发。1921年,水利局呈准财政司将藩照及以上各照一概撤销,另印湖照、垦照、草山执照、民业田照。1937年,建设厅以湖照纠纷太多,“令将垸外湖照一律撤销”。1941年,“各种照证停发”。五花八门、真伪难辨的证照通行混乱局面早已成常态:有的各执一照,有的一地数照;有的照少亩多,有的照多亩少;有的有照无地,有的有地无照。不论何照,所载面积计量标准各异,或以弓计,或以亩计。因此,“纠纷多端,械斗时发,地方治安,常致不保”。
堤垸修防机构贪腐成风、敷衍塞责。民国时期,堤垸修防改为官督民修,并专设堤务局,借以清除积弊,使其发挥修防职能。然而,因为制度设计之缺陷,“选举权既以田亩为标准,致有田不及百亩的自耕农则无权投票,而拥田甚多的大地主又可以投若干票,所选出的人员,往往是成了大地主剥削自耕农和小地主的工具”。如此堤务局,自然百弊丛生,“或者串通包工,浮报工价;或者雇工挑土,浮报工额;或则克扣工资,或以堤费放息,其最可恶者,竟私自决堤,藉以大举修补,从中猎取巨利”。
第三,湖区“垸农”血泪。“垸农”是从外乡迁徙至湖区垦荒的贫苦农民,他们是洲土垸田的拓荒者,“用血汗去开垦”,将荒洲垦成熟田;是堤垸修防的承担者,既负担堤费,也“拿劳力挑土”。垸农的勤奋耕作,成就了“湖南熟、天下足”的美名,然而其“生活之苦,又有不可以言语文字形容者”。据1947年滨湖洲土视察团成员王超群记载,他“实地考察,才发现生活在这人间地狱中的佃农们,受苦受难的惨况”。李震一亦发现,“他们老是在受着剥削的”,“泪在眼里,恨在心头”。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倍受地主豪劣压榨。垸农遭受着重重剥削,每亩要缴纳4斗至3石6斗不等的进庄谷,租额每亩一石二斗五升到一石五斗不等,占每亩收成的50%以上;负担常年性堤费,有东七佃三、东六佃四、东二佃一、东佃各半等数种;另有亩捐、团款、义勇队费、催头、酬神还福等名目繁多且苛重之捐款。如安乡垸农需交纳积谷、学谷、热水工费、剅费、巡更费、抢险费等23种。垸农“纳租派费,负担甚重,灾害频仍,生活濒绝,多致负债”,又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贷度日,轻者倾家荡产,重者家破人亡。
备受洪涝灾害之苦。一场大洪水就会让垸农们无家可归。损失财产尚属其次,常常是生命也难以保全。如1931年,溃垸1600余处,淹没垸田258万亩,受灾人口近100万。1935年,溃垸1659个,受灾人口310余万,溺亡14495人。1948年,“溃306垸,受灾田亩600多万亩,损失稻谷2670多万担,溺毙8300余人”。
饱受洲土纠纷祸害。除经受自然灾害打击之外,垸农也是洲土纷争中的受害者。如华容注滋口、沅江新淤洲、汉寿民安垸等,洲土大王你争我夺,几无宁日,弄得双方佃农苦不堪言:或者缴了进庄谷而未得土地,或者费了劳力而未得收获,或者房屋被烧而流离失所,或者财物被抢而衣食无着,或者被打受伤而变成残废,或者被人杀害而家破人离。典型如湘阴官垱洲洲土之争,双方杀死无辜士兵和佃农百姓64人,打伤100余人,烧毁民房647栋,芦苇200多万捆,数万亩蚕豆和油菜籽未曾收割,总计损失折戽谷2.7万担。岳阳鼎成、复兴两农场因争夺洲土进行械斗,双方互烧房屋十多栋,并拘捕佃农严刑拷打。
概言之,民国时期洞庭湖的变迁发展,成也开发,败也开发。因为开发,这是一个堤垸林立、垸田广阔、物产丰饶、令人向往的“鱼米之乡”;因为无序开发,这是一个盗挽盛行、水灾频仍、官吏豪绅操纵、浸透垸农血泪的“强梁世界”。与之相伴的,是洞庭湖水域面积的缩减,生态环境的恶化,折射出旧有制度固有的缺陷和治理失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洞庭湖开发才进入一个全新时期,逐步实现湖泊开发治理模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化时期洞庭湖区堤垸整修与乡村社会变迁研究(1949—1984)”(20BZS12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