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连续6天高空抛物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释放强烈警示信号
住户往楼下扔东西致人死亡这一案件的“元凶”被判死刑,这不是很合情合理吗?谁让你高空抛物了?而且这个案件不是偶然发生的,这个住户习惯性于这么做,连续6天才是重点,这六天,为什么他能一直抛?最后闹出了人命,而他也将付出生命的代价。#高空抛物判死刑法律没有宽宥余地##男子32楼抛砖头砸死女子被判死刑#
10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作出裁定,长春中院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最终结果——核准周某死刑并立即执行。
这条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长春中院代为宣布的裁定,其中的意思很明确,就两点:一、杀;二、立即执行,没有缓刑。这个危险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是决不会姑息的。
这是去年6月的事儿。小娄,女,28岁,她在夜市的小吃街被突然间从高空抛下的砖头击中,当场死亡。而抛砖头的这名男子不光是往外扔砖头,之前还从楼上往外扔过两桶水,而这桶的大小并非是我们平时喝的550毫升左右大小的瓶子,而是5升的桶,此外还有三罐没开封的可乐,这些东西还砸到了另外两个人。法院对这名男子判处死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遇害家属丧葬费,现在最高法院也核准了,这件事儿就要开始执行了。
这个案子您听了后是不是觉得大快人心?但同时也特别气得慌吧。我要说的是,只看到这一点还不够,因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实则释放了一个重要的、强烈的信号——国家刑罚要用重典来遏制高空抛物。换而言之,以后你再这么干,那就是从重、从快!
大家想一想,我们住在城市里,走在路上天上突然砸下一个东西,然后就看是谁倒大霉被砸了。所以必须要遏制高空抛物,因为这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但没有刑法采取严格的措施,效果还是不明显。因而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的时候,专门把高空抛物罪列为单独罪名。扔东西会触犯刑法,而这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说,则是单独将刑事法网给织密了。
这事儿因为案例比较少,所以不少人对此不以为然,随便从高空往下扔东西他们觉得没事儿,可是这种情况就怕滋生蔓延。高空抛物多发,除了肇事者的公共安全和公共文明意识严重丧失以外,还有缺乏重典、缺乏威慑,这个原因也不容忽视。
有人觉得只是往下面扔个东西,又没死人,这有什么了不得的?我懒得往下走一趟,顺手就扔了,而且这东西谁抛的是很难找的,不少案件只能按照民事侵权的案件来处理,这在无形中让一些人降低了往楼下扔东西的犯罪成本。所以这次的判刑能够形成一个警示效应,给那些往下乱扔东西的人戴了个紧箍咒,不敢再任性妄为。
这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既然高空扔东西这件事已经入了刑法,并且成为了单独一个罪名,居然还有人这么干,那就只能用刑法重典进行常态威慑。所以今天跟各位说,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的被告核准并且立即执行,立即执行四个字非常有震慑力。
要知道,那些贪污几十个亿的贪官被判处死刑还缓期两年执行呢,这个人则是要立即执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决心要遏制住这种高空抛物犯罪的犯罪势头。
这个判处的结果就是要把价值指向跟你讲清楚,要把这价值指向生动实践的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同时也是要警告那些习惯于高空抛物的人,你们如果再这么干,这就是结果。
我对此必须要说的是,有的人高空抛物,可能是偷懒、可能是缺乏公共意识、可能是侥幸心理,但更有甚者可能就是故意报复社会,他自己活不痛快,还要连累无辜的人,可这一行为导致了多少家庭破碎啊?所以被判死刑这位是死不足惜。要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啊。
像北京东城区的南锣鼓巷,没有高楼,可能没有这个问题。但其他有高楼的区域或小区,现如今应该把这个案子组织居民来学习,把这个案子的案情讲给所有人听,特别是曾经发生过高空抛物行为的地方,这件事儿应该齐抓共管,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总而言之,不能让违法者胆大妄为。
(本文根据司马南老师视频节目整理,内容有删改)
参考文章|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胡言 笔夫
部分图片|网络
不伤害别人、不妨碍别人、不影响别人的,随便。伤害重判、妨碍收拾、影响惩罚。分分钟各得其所又风清气正
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枪毙,凡是高空抛物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是阻止犯罪的,必须有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