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24日讯 (通讯员 徐平 记者 王国柱)未到年末因退休离职,那本年度的年终奖还有资格领取吗?近日,泰兴法院滨江法庭审结一起涉年终奖争议案。
王某于2021年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厂长一职,主要是负责基建、设备安装等,属于项目岗。2023年3月,A公司一期基建完成,同年4月,王某由项目岗正式转入生产经营岗。王某在任职期间始终勤勉尽责,其以敬业精神为A公司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直至2023年11月,王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鉴于此,王某与A公司基于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在2024年初,王某与A公司之间却因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产生分歧并诉至泰兴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根据A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其虽然是在2023年11月离职,但其是因为退休才离职的,在任职期间自己一直认真工作,也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效益,故而自己应该获得相应的年度绩效奖金。
A公司辩称,年度绩效奖金是对那些在公司持续贡献并帮助公司达到业绩目标的员工的一种奖励。而由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净利润为负,公司决定仅向少数希望留下的关键员工发放奖金。此外,《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只有在年末仍然在职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年度绩效奖金。因此,A公司认为王某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双方各执一词,本案争论的核心根本在A公司政策的理解以及合同义务的履行。王某认为A公司未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员工,尤其是那些对公司有贡献并在特定时间点离开的员工;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标准,并且这样的做法能够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经法庭审理查明,王某虽然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经离职,但其离职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其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故A公司应当向王某发放相应的年终奖金。一审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