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经审阅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