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穰东法庭办结一起返还彩礼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及时履行返还彩礼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小王(男)与小张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小王父母为小张购买“五金”饰品共计5万元,并给小张订婚礼金1万元。后在商议结婚事宜时,因彩礼数额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小王与小张未能缔结婚姻,双方不欢而散,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退还订婚时所给予的财物。
邓州市人民法院穰东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社会风俗,判决小张返还购买“五金”首饰的钱款及订婚礼金,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最终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小张返还了购买“五金”首饰款及订婚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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