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失足女卖Y时,刚进入正题,就被两名穿制服的男子踹门逮捕,反手拷上女子后,男子要求她交3000罚款,否则就要留下案底,女子转给他们才被放走,事后被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查出,法院判了!
2024年6月6日,张小兰(化名)收到了一个好友申请,对方邀请她去酒店“交易”,还开出了500元的价格,张小兰答应了。
她是一名失足女,想着对方应该是在网上看到的信息,赵小兰按照约定到了房间后,却发现男子一直看着手机,还时不时发着消息。
过了一会,二人正准备脱衣服睡觉时,突然听到了敲门声,说是警察查房。
张小兰吓坏了,赶紧躲起来,没想到,门被一脚踹开,进来两个拿着证件的民警,质问他们什么关系。
男子没有一点挣扎,如实交代他是在嫖C,张小兰当即被用手铐拷了起来,她从事这么久,还是第一次被抓,张小兰担心一旦留下案底,以后都不好这样挣钱了。
她只好求他们放过自己,没想到,其中一名“民警”称,只要现在交了罚金,就给她把记录抹除了,也不会拘留,但要给他们转一笔钱。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他们要3000元,就松开手铐,张小兰连忙把手机上的钱转了过去,之后3人一起离开了。
想到喊自己来交易的男子,全程一点也不慌,张小兰怀疑他们是一伙的,自己是被骗了!
她当即选择报警,说出了自己的遭遇,根据她的转账记录,民警很快锁定了3名男子,并将他们抓获。
原来,3人是叶某、梁某和唐某,均是附近的无业游民,他们想赚点钱又没手艺,就将目光放在失足女身上,认为他们即使骗了钱,对方也不敢报警。
没想到碰上张小兰这个硬茬,宁愿自己卖Y被抓,也要追回被骗的3000元。
民警将他们逮捕后,以招摇撞骗罪为由,将他们判处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3男子是无业游民,却玩起了“角色扮演”,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冒充公职人员,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们不仅冒充了警察这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还以此为手段非法获取了张小兰的钱财,造成了财产损失。
民警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三人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诈骗者认为,受害者是失足女,即使财产受到侵害,也不会报警,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即便受害人本身从事非法活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张小兰从事非法性服务,但当她成为诈骗的受害者时,她依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受害人从事非法活动的事实不应影响对其作为诈骗受害者的法律保护。
3名男子不仅构成了诈骗,还有冒充公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应依法惩处。
张小兰从事非法活动盈利,这种行为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其行为会对其进行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以罚金,没收非法所得。
即使法律维护张小兰的权益,也不会姑息其违法的行为,民警还会对其交易过的“顾客”进行排查处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来源:极目新闻2024年10月25日关于《3男子冒充警察“扫黄”,1人假扮嫖客,诱骗失足女3000元,法院判了!》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