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窦娥还冤!江西赣州,男子为节省油钱,捎了个老乡一起去广州,收取240元。不料,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老乡猝死在车里。事后,老乡的家属向男子索赔127万,男子委屈:他自己突然猝死和我无关。老乡家属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下午两点赣州走广州,车等人,有的私聊。
刘杰在老乡群里发完消息,就赶紧收拾东西,他要赶紧去广州伺候快要生产的妻子。
他在赣州工作,妻子妍妍在广州打工,为了生计,他们不得不两地分居。
妍妍这是第一胎,为了不折腾,她打算在广州生育、坐月子,刘杰只能请假过去照顾。
因为要伺候月子,刘杰带的行李太多,他向好哥们郑羽林借了车,准备自驾过去。
生孩子正是费钱的时候,刘杰想着捎个老乡,还能分担点油钱,毕竟能省一分是一分。
很快,有个老乡谢大刚联系了刘杰。
谢大刚正好要去广州旅游,就主找到刘杰,告知了他的地点。按照习惯,谢大刚给了刘杰240元。
下午两点,刘杰准时出发,接上谢大刚,然后直奔广州而去。
上车后,谢大刚坐在后排座位上,和刘杰简单的聊了几句后,就开始玩起了手机。
刘杰看谢大刚不爱聊天,也就悄悄的开车。过了半小时,刘杰通过后视镜看到谢大刚靠在后座上睡着了。
孤单的旅途中,刘杰只能把全部精力放在安全驾驶上。
傍晚到达广州后,刘杰去后座叫醒谢大刚,不料,谢大刚已经没有了呼吸。
刘杰吓了一跳,赶紧报警求助,并第一时间把谢大刚送达就近的医院。
经过医生抢救,谢大刚还是没能再醒过来,宣告了死亡。
原来,谢大刚患有疾病,乘车途中突发疾病这才猝死,因为没有明显的征兆,刘杰一路上没有发现端倪。
民警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没有立案。
但谢大刚的家属不乐意了,家里的顶梁柱无缘无故的走了,他们只能找到刘杰和车主郑羽林,要求承担谢大刚的死亡责任,赔偿127万。
刘杰很委屈,我就是顺路捎个人,一路上正常驾驶,谢大刚因为个人身体原因突然死亡,和我有什么关系?
郑羽林更是委屈,我好心给朋友借车,他开车捎人,我都不知道,凭什么要我赔偿?
谢大刚家属没办法,又一纸诉状把郑羽林和刘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谢大刚的死亡责任127万。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谢大刚家属认为,刘杰行驶途中没有及时查看谢大刚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及时送医,存在一定过错,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杰对谢大刚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刘杰和郑羽林应该赔偿谢大刚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索要127万也是合理的。
2、刘杰很委屈,谢大刚是自然死亡,和他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他们之间达成的是运输合同,他在运输过程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谢大刚突然猝死,没有任何征兆,这和他有什么关系?
他一路上多次通过后视镜查看,谢大刚都在睡觉,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
他正常驾驶,并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赔偿义务。
3、郑羽林更是不同意赔偿,他好心借车,怎么还摊上赔偿责任了。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羽林是车主不假,但是对于谢大刚的死亡,刘杰没有过错,他更没有过错,他对此事不知情,而且刘杰的驾驶行为也没有问题,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4、法院这样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谢大刚的死亡是个人原因导致的,刘杰的驾驶行为和谢大刚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无需赔偿。
郑羽林对谢大刚的死亡也没有责任,更不应该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谢大刚家属的诉讼请求。
不是谁死谁有理,谢大刚的死亡是个人问题,不是索赔就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