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中,女子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产品,后女子因急性胰腺炎抢救无效去世,女子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个人支付的22万医疗费。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说女子在投保前有故意隐瞒行为,拒绝理赔。女子家属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来源:澎湃新闻)
谢红霞突然感觉腹部像刀割一样疼痛,还伴有阵阵恶心,呕吐,家里人吓坏了,立刻送她去了县医院。
经过紧急检查,医生沉重地告诉他们,谢红霞得的是急性胰腺炎,病情危急,需要更好的医疗条件来进行救治。
家里人迅速把她转到了更好的医院,想起谢红霞曾经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他们把它找了出来。
这份保险期限是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等待期为生效后30天,也就是说2023年7月31日零点后,等待期结束,保险生效。
想起保险公司曾经公开做出过的服务承诺,可以为客户垫付费用。
2023年8月11日,谢红霞生病的第三天,她的儿子张东升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出希望由保险公司先垫付医疗费,以便给自己的母亲争取到更好的医疗照护。
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张东升虽然有些不开心,但是也没有时间去跟保险公司扯皮,他跟亲戚朋友借了钱,凑齐了母亲的抢救费用。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经过全力抢救,谢红霞还是因病情过重去世。在抢救治疗的期间,总共产生了医疗费50.8万余元。
处理完母亲的身后事,张东升去办理了医保报销,扣减掉报销部分,个人支付部分为228857.20元。
张东升认为这22万多,保险公司总该全部赔付了吧,他满怀期待的将理赔材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可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表示谢红霞在投保时,需要阅读健康告知,并针对告知的问题进行如实选择。
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谢红霞于2019年曾在医院被诊断为椎间盘突出。2020年又在医院检查出胃食管反流,与本次疾病胰腺炎正相关,与健康告知中的胃炎症相关。
但是在投保时,谢红霞全部勾选了“否”,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对谢红霞这次疾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张东升却不予认同,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故意推脱之词,如果母亲当初存在健康风险,那么保险公司为何还要跟她签订合同?
他一怒之下,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赔偿自己一家22万余元。
1、谢红霞生前跟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公司和谢红霞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谢红霞给付相应的费用后,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赔付义务。
在这份保险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特定疾病包含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
谢红霞在保险期间,因疾病住院治疗,其病症符合急性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2、保险公司如果拒绝赔付,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谢红霞前两次诊断跟突发急性胰腺炎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公司主张:谢红霞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2019年在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2020年确诊为胃食管反流的情况,但是其在健康告知中全部勾选的为否,存在欺瞒行为。
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两次诊断结果,跟谢红霞发生此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可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法院做出的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谢红霞存在椎间盘突出、胃食管反流等身体问题,并且这两项不属于健康告知中的任一疾病类型。
保险公司以无依据的理由,扩大健康告知疾病范围,拒绝理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需要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东升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228857.2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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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