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等流氓、黑恶金融,坚决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注意依法、合法两个关键词,切忌咋咋呼呼、肆意要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机关认为李某提出涉案举报投诉进而申请复议及起诉明显具有以通过监管机关对涉案银行施加负担的方式(俗称施压,李大贺律师注)促使涉案银行同意其民事诉求之嫌,但其与涉案银行的纠纷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自认涉案贷款为个人经营贷,自己却将贷款转入表弟杨某账户,短期内无法还款,李大贺律师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其投诉举报事项的侵害,即便其投诉举报的事项成立,李某也不存在应通过监管机关对涉案银行的查处予以恢复的正当权益;在此情况下,李某投诉举报请求中涉案银行涉嫌违规事项属于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至于四川监管局对于该线索从维护金融经济秩序的角度应如何认定及处理,与李某不具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