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icon,因为承包的鱼塘经常被人偷捕,一大爷立警示牌未果,连夜蹲守,终于逮住一伙。大爷怒不可遏抄起塑料管抽了对方其中一人一下,结果导致对方轻伤。事后,大爷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大爷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不仅判处大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还判决大爷赔偿对方4.7万余元。这是为什么? 大爷之所以虽辩称正当防卫却未被法院采纳,主要是基于多方面严谨的法律判定因素。 首先,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虽然大爷的鱼塘确实屡遭偷捕,他立警示牌无果后选择蹲守维权的出发点是保护自身财产权益,这值得理解。但在法律层面,当他抄起塑料管抽对方致使轻伤时,其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一般来说,面对偷捕行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先进行制止、喝止,在对方有进一步暴力反抗危及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等极端情况下,采取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且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大爷这一抽,从结果看造成了对方轻伤,可能在手段强度上与当时偷捕者实际造成的侵害威胁并不相当。 其次,从事件发展过程来看,大爷在逮住这伙人后,此时偷捕行为实际已经处于被制止的状态,或者说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已经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大爷再实施抽打对方的行为,就很难被认定是为了即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更像是一种事后的泄愤举动,这与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的时间节点不符。 再者,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权衡各方因素。虽然偷捕者有错在先,但法律也不能允许以过度的暴力手段去处理已经被控制住的情况。判处大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是在考虑到大爷的年龄、事件起因等因素下,给予相对从轻的刑罚处置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也兼顾了一定的人情。而要求大爷赔偿对方4.7万余元,是基于对方因大爷的伤害行为所遭受的身体损伤、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作出的合理判定,以弥补对方因这一事件所承受的身体和经济上的不利后果。这一判决结果也警示着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恰当的方式,切不可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