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蒋某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事件起初看似只是一桩普通的离婚纠纷,但后续的发展却令人意想不到。经过钟山县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法官多方走访调查,竟然令人惊奇地发现,此蒋某并非盛某口中的那个蒋某!
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今日案例带你了解关于冒名婚姻的那些事儿。
01
案情简介
盛某与蒋某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三天后蒋某离家出走,原告四处寻找未果,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已将近二十年。盛某为此向钟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蒋某离婚。
案件立案后,主办法官根据盛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找到了家住钟山县的蒋某,而蒋某却声称并不认识原告盛某,更没有和盛某办理过结婚登记,蒋某从1992年12月至今与丈夫董某一直处于婚姻状态,婚后她一直在家中照顾子女,从未离开过广西贺州市。经过比对,盛某提交的结婚证照片上的人确实不是蒋某本人。
02
法院审理
该案中,蒋某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西钟山县某某镇某某村,蒋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蒋某从2002年至今从未去过外地。经查,蒋某与广西钟山县某某镇村民董某于199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小孩。法院向钟山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核实,盛某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芝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对象“蒋某”与该案被告蒋某不是同一人。
庭审中,盛某和蒋某确认彼此不认识,双方没有共同到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故该案存在他人冒用蒋某的居民身份证与盛某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盛某、蒋某的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应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钟山法院裁定驳回盛某的起诉,并告知其正确的权利救济途径。
法官说法
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调整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故冒名登记婚姻并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此时,被骗婚姻当事人以离婚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温馨提示
虽然瑕疵登记婚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瑕疵登记婚姻纠纷仍存在自身局限,难以彻底化解此类纠纷。
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避免身份信息被冒用。
此外,结婚需谨慎,切勿轻信媒人介绍,贸然与刚认识的异性办理结婚登记,谨防骗婚陷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