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还不让追了?”湖南岳阳,小偷半夜偷盗摩托车,车主见状,遂驾驶汽车上前追赶,在此过程中,小偷被撞致十级伤残。岂料,小偷出狱后,竟反咬一口,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了法院索赔170000万元,对此,两审法院的意见不一。
(来源:岳阳中院) 事发当天,徐远生正惬意地坐在家中看电视,突然楼下传来父亲惊慌失措的呼喊声。
徐远生一个箭步冲下楼,只见父亲急得直跺脚:“儿子,咱家摩托车没了!”
徐远生赶忙询问,这才知道摩托车里还放着一笔钱和父亲的重要证件。 徐远生迅速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很快赶来受理了报案。
看着父亲焦急万分的模样,徐远生心里不是滋味,他觉得不能光等着警察破案。
“爸,我出去找找看。”徐远生说道。他琢磨着小偷肯定不敢走大路,便开车上了山路。 他在山路上焦急地寻找着,时间一分一秒过去。
大约一个小时后,在一个加油站,他惊喜地发现了自家失窃的摩托车。
徐远生赶紧开车追上去,这一瞧,偷车的是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付小刚。
徐远生大喊:“停下!你偷了我的车!”付小刚却像没听见一样,反而把车开得更快。 徐远生无奈,只能紧紧跟着。在一个拐弯处,意外发生了,两车追尾相撞,付小刚受伤,两车也都受损严重。 而后,付小刚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受伤程度达到了十级伤残。
交管部门经勘探现场认定,因徐远生车速过快、跟车过近,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徐远生对此当然不服气:“明明是他偷我的车,怎么我还成主要责任了?”因此,他拒绝签字。 后来,付小刚因犯盗窃罪,最终被法院判了1年9个月有期徒刑,还罚了20000元。
徐远生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道2年后,他竟然收到了付小刚的法院传票。
付小刚要求徐远生以及保险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 170000元。
有人说,付小刚作为偷盗者,简直是倒反天罡,其不仅不好好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将责任怪在他人头上,实在让人无语。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付小刚多次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付小刚因盗窃摩托车被院方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审对本案的定性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远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没有和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最终发生追尾。
徐远生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之规定,故应当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付小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院方综合全案,认定本次事故发生共造成付小刚损失12.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5万余元。
对于剩下的1.2万元,因付小刚盗窃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其本人承担 90%的责任。
徐远生在追赶付小刚的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距车速,导致追尾,也有一定过错,承担 10%的责任,也即徐远生应向付小刚赔偿损失 1255 元。
对此,徐远生也当然不服,其认为明明是付小刚有错在先,凭什么最后还让自己赔钱。
于是,徐远生提起了上诉。
3、二审院方的态度很明确,徐远生成立正当防卫,无责!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付小刚盗窃徐远生的摩托车,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徐远生驾车追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并且对于正当防卫人而言,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如果既要求徐远生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是矛盾的。
所以徐远生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对付小刚的损害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显然,在一审中将该案定性为普通的交通事故,忽略了徐远生追赶付小刚进行防卫的正当性。
那么最终,二审院方撤销了一审结果,认定徐远生成立正当防卫,无须向付小刚进行赔偿,遂驳回其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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