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经济”不断升温,
“撸猫”“遛狗”逐渐日常,
与宠物消费相关的纠纷也频频发生。
近日,
长沙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涉及宠物消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日,小花通过某交易平台向小美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购买协议,约定小美向小花出售一只烟灰缅因猫,价款2200元,由小花自行办理航空托运并承担运费。
2023年12月5日,小花在收到宠物猫的次日,发现猫出现长猫藓,耳螨等健康问题,便向小美要求退货退款。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小花遂一纸诉状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退一赔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一:
小花是否有权要求小美退货退款?
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达成购猫合意,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小美作为出卖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保证向小花交付的宠物猫处于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故法院对小花主张退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考虑到小花仍具有继续饲养宠物猫的意愿,且涉案宠物猫身体病弱不适合再次运输,基于人文关怀,承办法官提出将涉案宠物猫不再退回至小美,由小花继续饲养,小美对此表示同意。
争议焦点二:
小美是否构成欺诈?
小花:卖家故意隐瞒猫真实的健康状况,给我造成了损害,肯定构成消费欺诈!
小美:已经通过视频和照片向她展示过猫是健康的,并且在收到猫的时候她也确认过猫的状况,怎么就欺诈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达成购买协议前已经通过微信聊天及远程视频对涉案宠物猫健康状况进行了确认,在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小美明知宠物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小花主张小美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并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小美向小花返还购买宠物猫费用22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并及时全面履行。
通过线上购买宠物,因为时空局限等因素,可能无法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品种、健康等状况,买卖双方容易产生纠纷矛盾。因此,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宠物店购买,或者尽量通过线下来交易,以便更直观地了解宠物的健康、免疫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