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河南宁陵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涉嫌贩婴,律师:若情节特别严重,或被判处死刑

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2024-11-06 23:09:53

近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反映,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医院120司机王某某,勾结医院产科原工作人员贩卖婴儿。11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宁陵县人民医院了解到,王某某系外聘人员,经查,医院正式员工不存在参与介绍、贩卖婴儿的问题。

11月1日,宁陵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上官正义称,根据他掌握的情况,2011年至2022年间,共有5名女婴经王某某介绍被贩卖给他人,而且这些女婴都在当地的医疗机构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落户。

10月29日,记者联系到一名经王某某介绍、于2012年收养女婴的女子。据该收养人介绍称,遗弃女婴的人是一名未出嫁的女孩,当时自己给了对方一些钱作为补偿,但已记不清具体数额。领养后,她通过关系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在当地为女婴落了户。

另一名据称经王某某介绍、于2022年收养女婴的张又花(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女儿系自己剖宫产所生,非通过他人抱养。新京报记者从宁陵县公安局确认,张又花的女儿与她并无血缘关系。

但记者从宁陵县中医院了解到,该院妇产科有张又花的住院、剖宫产、术后护理的完整记录,最终该院也据此信息为她发放了正式的出生医学证明。

女儿并非亲生,为何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宁陵县中医院又为何出现张又花完整的住院记录?宁陵县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针对相关人员涉嫌伪造病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介入调查。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郭靖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在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医院的120司机,若涉嫌贩卖婴儿,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郭靖律师:王某某作为医院的120司机,其职责本应是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和病患转运。然而,如果其涉嫌贩卖婴儿,这一行为将严重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若根据后续侦查证实其确拐卖婴儿三人以上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的,或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养人通过非法途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落户,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出生医学证明是否有效?

郭靖律师: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也被称为“人生第一证”,是新生儿户口登记、预防接种、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时必备的依据和凭证。对于收养人通过非法途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其有效性应基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而非法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由于其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出生证明使用。在户籍登记、入学、就业等需要证明个人身份和年龄的场合,使用非法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遗弃女婴的人是否构成犯罪?收养人给予遗弃者金钱补偿的行为是否合法?

郭靖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构成遗弃罪。女婴作为年幼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被遗弃时符合这一条款的保护对象。因此,遗弃女婴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收养者给予遗弃者金钱补偿的行为,首先,收养行为本身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收养程序等。如果收养行为不合法,那么任何与收养相关的金钱交易都是非法的。其次,即使收养行为合法,收养人给予遗弃者金钱补偿的行为也需要谨慎。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养是一种无偿行为,收养人应该承担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等责任,而不是以金钱补偿为条件。如果收养人给予遗弃者金钱补偿,可能会被视为买卖儿童的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收养人给予遗弃者一定的经济援助或帮助,比如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并且这种援助是出于人道主义或慈善目的,而不是以收养为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医院表示王某某系外聘人员,该员工涉嫌贩婴,卫生院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郭靖律师:根据本案现有情况,医院与王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在雇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督义务,导致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贩婴活动,那么该院可能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院如果未能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导致王某某有机会进行贩婴活动,那么该院可能需要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