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海关对一瓶申报为“鱼油维生素”的进境快件进行查验时,发现瓶内胶囊与常见的鱼油胶囊不同,经鉴定为新型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胶囊(俗称“摇头丸”),共计300粒、毛重112.7克。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近日,泉州海关对一瓶申报为“鱼油维生素”的进境快件进行查验时,发现瓶内胶囊与常见的鱼油胶囊不同,经鉴定为新型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胶囊(俗称“摇头丸”),共计300粒、毛重112.7克。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