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为了避免错案,专门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对刑事伤害类案件的鉴定意见应实质审查。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因检察官对相关鉴定行业专业知识的匮乏,对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基本直接采鉴定结论,未从实质方面进行证据审查,这也导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虚假鉴定问题屡禁不止,鉴定领域腐败问题丛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今后,检察官对伤害类鉴定意见审查,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时机是否适当,鉴定标准是否有效,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论证分析是否客观、全面、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
同时,上述工作规定要求,在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面对检察官专业知识欠缺问题,规定也指出,检察官可以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向检察技术人员咨询,或者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与案件会商研究等,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此外,小编认为,不仅仅是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需遵循上述审查思路,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亦应遵循上述方法开展审查,才能在审查起诉环节杜绝侦查阶段调取的虚假鉴定证据,也同步提高检察官证据审查能力以及指控犯罪水平。
那么,对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的虚假鉴定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不仅仅就案办案,对该份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还应将虚假鉴定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置:属于行政违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存在利益输送等贪污贿赂行为的,由纪委监委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立案审查调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唯有如此,才能阻止司法鉴定领域乱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