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姐姐加入外国国籍后,跟弟弟断了联系。父亲生病到去世,都是弟弟一人照顾承担。姐姐回国后,发现父亲墓碑上没有她和丈夫的名字,认为弟弟故意遗漏,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弟弟在墓碑上加上她和丈夫的名字,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弟弟在法庭上说出3个理由,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松江人民法院)
赵康拿着传票对妻子说:“这就是我那不着调的姐姐,父亲生病她不管,去世她不回来,现在却来告我没有在墓碑上刻她的名字?”
赵康转头看着墙上父亲的遗像,一股无言的悲伤在房间里弥漫开来。
他和姐姐,原本该是这世上最亲的亲人。可由于家庭原因,姐弟俩从小就有矛盾。
后来,姐姐出国定居,姐弟俩也断了联系。
之后,父亲生病,他和妻子每天奔波在家和医院的路上。他心力交瘁。他渴望姐姐能回来替他分忧,可姐姐却杳无音讯。
父亲住院那段日子,特意要求他把全家人的照片拿去病房。
无数个落日的黄昏,他看到父亲抚摸着那张全家福,沉默不语。
赵康很难过,他知道父亲在思念姐姐,他恨姐姐的无情和冷漠。
做儿女的,对父母能有多大的怨恨,才会一去多年不肯联系?
他给父亲讲笑话,想尽千方百计让父亲开心。
虽然他跟妻子悉心照顾,但病魔无情,父亲还是在病床上离世。
临终前,父亲拉着他的手,看着姐姐的照片。遗憾地闭上眼睛。
他像个孩子似的,嚎啕大哭。
日子一天天过去,他从父亲去世的悲伤中渐渐走出时,却接到法院的传票。
姐姐把他起诉到法院,说他故意在墓碑上遗漏她和丈夫的名字,侵犯到他们的人格权,要求他在墓碑上重新刻上他们的名字,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
赵康只觉得讽刺,这是多年来姐姐第一次跟他联系,却是以这样的方式。
法庭外,这对多年未见的姐弟碰头了,没有久别重逢的喜悦,没有血脉与共的亲情,他们看着对方,就像看一个陌生人。
因为弟弟没有在墓碑上刻姐姐姐夫的名字,这对亲生姐弟对簿公堂,隔着多年的恩怨情仇,他们将会如何诉说彼此的委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法庭上,姐姐伤心地哭诉弟弟故意遗漏他们名字的做法,让她和丈夫在乡亲们跟前抬不起头。
都知道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孝老敬亲,弟弟这种做法,不但让她没脸做人,更违背公序良俗。
1、赵康愤怒地说出三个理由:
第一,姐姐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不但经济上要供养,生活上要照料,精神上也要给予老人慰籍。
可姐姐出国 ,一别多年都不回家。
父亲生病,姐姐没有一个电话。
父亲去世,姐姐也没有回来。姐姐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姐姐口口声声说,自己在墓碑上没有加上她和姐夫的名字,违背公序良俗。
可父亲去世,姐姐没有按照风俗为父亲披麻戴孝地送终,又有何脸面要求自己在墓碑上刻上她们夫妻的名字?
第三,姐姐早已加入外国国籍,不需要遵守国内的风俗。
因此,自己没有在父亲墓碑上刻她的名字,并无不妥。
2、姐姐赵琳红着眼睛说:
自己并没有不管父亲,父亲生病后,自己曾经把父亲接到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
之后父亲坚持回国。自己才把他送回来。
至于父亲去世,自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才无法回来送父亲最后一程。
在老人墓碑上刻子女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老人追思情感的直接提现。是自己对父亲思念的重大寄托。更关乎到自己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父亲去世后,弟弟故意在墓碑上遗漏自己和丈夫的名字,侵犯到自己的祭奠权。
因此,自己有权要求弟弟把她和丈夫的名字重新刻上,并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失费。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祭奠权的法律法规。
但处理民事纠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国传统习俗中,老人去世,子女或者近亲属祭奠,是一种内心的精神利益。
本案中,赵康和赵琳是亲姐弟,老人去世后,他应该跟姐姐平等协商,如何安葬老人,悼念老人。
赵康在立墓碑时,没有把赵琳名字加上,侵犯到赵琳的一般人格权。
第二,虽然赵康侵犯到赵琳的人格权,但不足以造成赵琳精神上损害。
赵琳要求弟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赵琳作为女儿,理应承担起赡养父亲的义务。因此,她可以承担部分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赵康在墓碑上添加赵琳夫妻名字,赵琳承担部分费用。驳回赵琳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我们这地方墓碑上没有刻女儿女婿名字的风俗!除非这家人没有儿子!
弃国弃家,不忠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