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螃蟹也被要判刑?辽宁,几名男子发现河里的螃蟹成熟了,味道还不错,于是下地笼进行捕捞,万万没想到,这竟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随后公安机关以几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将其抓捕归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准备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沈阳晚报)
赵海成住的地方距离辽河不是很远,早在去年10月的时候,赵海成就下河捕捞了20余斤野生螃蟹。
当时赵海成只是嘴馋,想要尝一尝野生螃蟹的味道,一次只下两三个地笼,每隔两三天才去收螃蟹,对生态的破坏不算很大。
没想到,赵海成竟觉得这是条“财路”,并于今年9月初,发现好友赵强也在河边“下地笼”捕捞河蟹。
赵海成心头一喜,立刻找到赵强商量:“赵哥,要不咱们一起干,肯定能赚大钱!”
赵强认为这个主意很好,表示同意,但为了做大做强,他们决定喊上另一个铁哥们儿赵斌一同捕捞、贩卖野生螃蟹。
之后,他们三人每天都能捕捞到60余斤河蟹,除了沈阳市、盘锦市的几个水产品销售点外,他们还将河蟹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
一个月时间,3人非法捕捞野生河蟹1600余斤、1万余只,非法获利7万余元。
1、抓河里的螃蟹犯法吗?
螃蟹大多数是经济类动物,只有马蹄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抓几只螃蟹一般不会有事情,只要不要抓到 马蹄蟹就行。
2、赵海成等人到河里抓螃蟹,为什么会被警方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抓得太多了吗?
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罪。
这样看可能看不懂,我们看看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捕捞罪的构成有两种情况:
第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不管捕捞的水产价值多少,都构成非法捕捞罪(使用了禁用的工具)。
第二,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按照非法捕捞罪追诉(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
每年5月16日起,辽河流域正式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禁渔期,这是为了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
赵海成等人捕捞螃蟹的时间,不在5月16日至7月31日,不属于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为什么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呢?
答案是他们用地笼捕捞螃蟹!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知》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包括:打笼、滚笼、地笼、弹弓、扎枪、弓箭、弩、蛇钳。
地笼属于禁用的工具,赵海成等人使用属于禁用的工具捕捞螃蟹。
《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赵海成等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所以,不是辽河的蟹不能捕,而是不能用禁用的工具捕抓。
只要不是在禁渔期,网友说的小时候,辽河虾蟹随便抓,一涨水,小孩就到浅塘摸鱼、踩螃蟹。秋天高粱红了的时候,听说大人们用手电抓,可以抓到很多,那样野性的童年,现在仍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