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热水器“超期服役”引发闪爆,业主燃气公司各担五成责任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1-09 11:35:07

租房时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房屋窗户爆碎使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谁来担责?在北京三中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租户崔某夜间洗手时,燃气热水器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闪爆事故,房屋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户崔某无责,判决由业主赵某及燃气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赵某于200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2021年3月,赵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崔某使用。2022年3月31日上午,崔某闻到厨房散发的可疑气味后,随即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燃气公司上门检测时,未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2022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崔某去卫生间洗手后,发生了天然气燃爆事故。事故原因经鉴定为燃气热水器超出了规定的8年报废期限,部分零部件出现故障,导致燃气泄漏。

北京三中院判决认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但赵某于2009年购买涉案房屋,2010年收房时燃气热水器就已存在,赵某作为燃气设备的所有者,未能及时更换超期使用的燃气热水器,也未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因此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燃气公司在接到报修后,未能对热水器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警示,也存在过错。而崔某作为租户,已经及时报修并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最终业主赵某及燃气公司被判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设备、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业主对于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当及时加以更换。租户作为燃气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学习使用知识,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安全巡检,关注燃气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新情况,遇有疑似燃气泄漏问题,及时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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