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为了女儿好?”上海崇明,男子因女友父母临时多要30万元彩礼,被迫分手。女友与父母交涉时,其父母却声称“是为了你好!”女友一气之下,跳河轻生!所幸的是,因发现及时女友被成功救起。目前,女友父母已经同意二人的婚事!
(来源:澎湃新闻)
陈女士(化名)多年前,跟随父母到上海生活。去年刚参加工作的陈女士认识老乡李先生。
二人认识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因二人不仅是老乡关系,而且有共同的爱好,二人很快就将结婚提上了日程。得到陈女士的允许后,李先生就回家和父母说起了此事并也获得父母支持!
2023年9月份,李先生的父母上门给儿子提亲。陈女士的父母也想抱外孙,所以一口就答应了!
可不到一个月,陈女士的父母却又后悔了,并以要给女儿一个保障为由,要求在原来说好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彩礼,否则就不同意这门婚事!
李先生根本承受不起,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只能取消与陈女士的婚约,并决定与其分手!
陈女士根本放不下李先生,于是主动求父母不要过多干涉其与李先生的婚事,但父母就是不同意并美其名曰,多要30万元彩礼是为了陈女士好!
去年10月31日晚上,与父母沟通无果后,陈女士在外面下着滂沱大雨的情况下,绝望的来到河边!母亲发现陈女士不在家后,因担心陈女士会做出什么傻事,立即报警并与丈夫一起外出找人!
最终,因发现及时,民警在河里将陈女士救了上来。次日,经民警做思想工作,陈女士父母同意放弃额外索要的30万元彩礼。
目前,李先生与陈女士和好如初并准备选个好日子完婚。11月6日,二人决定一起结伴出游散心!
1、有网友质疑称,陈女士的父母美其名曰,是为了女儿着想,实际上两个人完全是为自己!真正为自己女儿着想的父母,绝对不会在乎彩礼多少,而是在乎未来女婿的人品,女儿是否自愿的!
2、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者其父母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对方赠与的财物!
从民法上讲,支付彩礼叫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陈女士的父母想要获得这笔彩礼,只能是李先生心甘情愿的给,不能以任何手段来逼迫李先生,否则,就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3、有些父母认为,自己没有私心,向未来女婿多要点彩礼是为了女儿以后有所保障,毕竟,女儿以后过得不好,自己可以帮助女儿!当然,不排除有些父母会如网友所说的那样是为了自己!
但是,从法律上讲,法律不允许父母这样做!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总而言之,陈女士及其父母提出要多少彩礼后,李先生一方接受并同意,法律就不会干涉。但“以缔结婚姻为名,行索要钱财之实,”就构成违法。
也就是说,不论陈女士父母多要30万元彩礼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以李先生不同意支付,就不允许其与陈女士结婚,法律绝不会支持!
4、那么大家认为,陈女士父母是为了自己还是女儿才会多要30万元彩礼的呢?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