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大爷右眼被飞起的钉子蹦伤,镇上医院拍了CT并开了药,谁知当晚疼痛难忍,连夜到市里大医院检查,却发现右眼角膜撕裂,只能摘除晶体。事后,大爷去做伤残鉴定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镇上医院开的单子竟检查的是左眼。大爷欲哭无泪:我右眼受伤,怎么检查左眼呢?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挂断母亲的电话,王亮一刻都不敢耽误,火急火燎的往家赶。
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母亲刚出院没几天,父亲在工地干活时,又被砸断的钉子打伤了右眼。57岁的父亲,瞬间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声。
要是其他地方受点伤,父亲是坚决不会去医院的,因为一去医院,动辄就是几百上千元。但眼睛可不是小事,在王亮的劝说下,他们马上赶到镇上医院进行医治。
医生检查了一下,表示肉眼看不出问题,便给王大爷开了CT检查单,在医生的引导下,很快拍完CT。医生表示,并无大碍,便开了些药让他们回去,随时观察。
王亮本以为真的没事了,便松了口气,谁知,当天夜里,父亲右眼便开始出血,痛得王大爷浑身颤抖。
王亮一看,大事不妙,连夜把父亲送到了市里的大医院。
经过市医院检查,发现王大爷右眼角膜已经裂伤,已无力回天,便马上做了手术,摘除了晶体,右眼彻底失明。
这个噩耗让一家人非常悲伤,但事情已经发生,王亮只能强装镇定,宽慰父亲。
出院后,王亮带着资料去司法鉴定部门为父亲做伤残鉴定,万万没想到,司法部门却发现了大问题。
原来,镇上医院所做的CT检查报告单上显示:王大爷左眼眼球积气,软组织肿胀。
王亮顿时懵了,父亲明明是右眼受伤失明,市医院的检查单上也明确表示是右眼有问题,镇上的检查单上怎么会是左眼呢?
很明显,镇上医院报告单写错了,这导致王大爷的伤残鉴定无法进行,于是,王亮找到镇上医院讨要说法。
谁知,镇医院负责人却拍着胸脯,理直气壮的表示,王大爷当时到医院检查的确实是左眼,并没有检查右眼。
王亮一听这话瞬间气炸,他拿出当时的CT单子,上面明明显示,两个眼睛都检查了,负责人怎么能睁着眼睛说瞎话,这不明摆着欺负老百姓吗?
铁证如山面前,医院负责人依然不承认,一口咬定王大爷当时来检查,确实是左眼有问题,右眼是好的。
但是,短短一天时间,王大爷的右眼眼球会无缘无故的受伤吗?难道为了栽赃医院,谁会把自己眼睛弄上吗?这明显说不过去。
一番争论后,医院负责人自知理亏,无话可说,他支支吾吾表示,这他管不了,让王亮联系院长。
王亮何尝不想联系院长,已经打了好几天电话,院长一直都不接,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最终,在记者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对片子进行专业鉴定。
王亮表示,鉴定结果如果显示,镇上医院拍的片子没有问题,那他敲锣打鼓的来医院赔礼道歉,但如果医院写错了鉴定结论,耽误了父亲的病情和伤残鉴定,医院必须负责。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作为医生,给患者检查错眼睛,或者写错医疗报告,这都是违背医师职业道德的。
《医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作为医生,应当尽职尽责给患者诊疗,让患者远离痛苦。
案例中,医生诊断了半天,都不知道是哪只眼睛受伤,不知道是做错了检查,还是写错了报告,让王大爷无法进行伤残鉴定,闹出这样的笑话,医院真的是太失职了。
2、镇医院和相关医生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镇医院发生这样的过错,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给王大爷进行赔偿。
因此导致王大爷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也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有义务给王大爷一定的补偿。
至于赔偿多少,需要根据王大爷的伤情,以及王大爷的损失来综合衡量。
3、如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涉事医生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右眼受伤诊断左眼,不得不说,这样的医术令人疑惑,以后谁还敢来看病?出现错误也不积极承担,推诿责任只会败坏医院的形象。
因此,一旦认真追究,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所难免。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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