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本是倾注爱意、携手余生的诚意表达,但当爱已成往事,原本浓情蜜意的二人分道扬镳,先前支付的彩礼是否需要如数奉还,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大马人民法庭日前调处的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
刘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刘某通过媒人向李某及其家人支付彩礼礼金、金首饰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然而在后面半年的相处过程中,发现二人性格不合,且无结婚可能,刘某遂要求李某及其家人退还彩礼,遭到拒绝,故将李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大马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崔亚东在初步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为避免因返还彩礼一事导致双方感情裂隙进一步加深,遂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现场,刘某和李某一开始对返还彩礼一事意见分歧较大,且对立情绪明显。见此情形,崔亚东法官忙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背对背”进行调解,一方面劝说他们珍惜过往、相互体谅,另一方面结合“彩礼新规”及典型案例,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民法典等关于彩礼返还有关法律规定。
经过崔亚东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李某及其家人的心结慢慢被解开,对于返还彩礼一事的态度也由最初的排斥抗拒逐渐转变为理解配合。待双方当事人情绪平复后,崔亚东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就返还彩礼的数额进行协商。
最终,李某及其家人同意返还原告彩礼14万元,并于当场履行完毕;刘某表示放下争议,以后双方还可以朋友身份继续相处。至此,该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