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旅游投诉处理主体及受理范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相关表述,修改“旅游投诉”定义;根据机构改革后实际情况,调整“旅游投拆处理机构”定义;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将办法中“旅游经营者”修改为“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并对包含的具体对象进行界定。防止旅游投诉调解手段被滥用,保障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通过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提高被投诉人对旅游纠纷处理的配合度,提升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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