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在酒吧里搭讪了一名女服务员,并声称愿以每月五万元的标准包养她。女子见钱眼开,将男子领回自己的出租屋内过夜,第二天清晨,男子走后,女子才发现五万元钱竟然全是冥币,一气之下,电话报警。
刘鹏是一个无业游民,平日里是游手好闲,然而为了提升身价,每次来到酒吧消费前,通常都会做一些准备,比如租一块劳力士的腕表,或者再租一辆宝马车,以此来欺骗一些单纯的小女生。 这天,刘鹏来到酒吧的时候,被一位叫吴莉的女服务员给吸引了。看她长相清纯,身材高挑,打扮也很时尚。 当然,吴莉也注意到了这位独自前来的中年富豪,但对于一个看起来和自己爸一样大的中年男性,她心里并没有什么想法,自然也没有主动上前与刘鹏攀谈。 等了许久的刘鹏发现对方毫无行动,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便主动向吴莉搭讪。
刘鹏向吴莉透露自己在温州经商多年,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交谈中,他发现吴莉社会经验不足,非常好糊弄。对于刘鹏分的话,吴莉居然信以为真,见对方是个富商,又想要跟自己交朋友,便同意了。 在几次接触后,刘鹏发现吴莉实际上是个非常虚荣的女生,追求金钱至上。因此,他开始策划如何让吴莉自愿与他发生关系。 一天,刘鹏约吴莉共进晚餐。在餐桌上,刘鹏直截了当说,想包养吴莉,每个月给她五万元,他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告诉她里有五万元。如果吴莉同意,这笔钱就属于她。 五万元,吴莉心里早就乐开了花,这可比在酒吧打工强多啦!为了掘到第一桶金,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她欣然接受了这个提议。
饭后,吴莉将刘鹏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刘鹏掏出这个黑色塑料袋,一股脑地放进了抽屉里。吴莉看到刘鹏把钱放到抽屉里,也就不好意思当着对方的面去数钱。 接下来,两个人便在屋里入睡,次日凌晨刘鹏趁机离开。刘鹏刚走,吴莉便迫不及待地去打开抽屉,拿出黑色塑料袋。然而,当她打开袋子时,顿时震惊了,眼前竟是几沓天地银行的冥币。 吴莉看着这一大堆冥币感到非常气愤,她没有想到刘鹏竟然是个大骗子。一气之下,她电话报警,说刘鹏偷走了她五万元钱。
随后赶来的民警向吴莉询问了解情况,并按照她提供的对方的电话号码找到了刘鹏。 经过调查,原来刘鹏是假装有钱,借此钓吴莉上钩。他用冥币冒充真钞,欺骗吴莉同其过夜。然而,吴莉并没有得到事先约定好的五万元,她感到被骗了,于是才报了警。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该如何看待呢?
1、刘鹏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刘鹏开始展示给吴莉的是五万元的现钞,事后,趁吴莉不备,使用一沓冥币将五万元的现钞替换掉,则是调包形式的盗窃。 因五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际情况是,刘鹏只是对吴莉说黑色塑料袋里装有五万元的现金,实际上塑料袋里装的是冥币,因此具有欺骗的主观故意。
2、那么,刘鹏构成诈骗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是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罚财物,继而遭受财产损失。就是说,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本案中,虽然刘鹏使用了欺诈的手段,使得吴莉产生了错误认识,将冥币误以为是真钞,继而做出了同其同居的决定。 对于刘鹏而言,他实施欺诈的目的,并不是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只是想同吴莉同居,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刘鹏不构成诈骗罪。
3、刘鹏和吴莉是卖淫嫖娼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刘鹏同吴莉以金钱为媒介,约定包养吴莉一个月的价格是五万元,在取得吴莉的同意后,刘鹏同吴莉来到吴莉的出租屋内,俩人自愿发生关系,所以,二人是卖淫嫖娼的行为。
最终,公安机关对刘鹏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吴莉罚款五百元。 (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