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熬夜赶企划案,突然发现窗外人影晃动,女子心一惊,赶紧拿起扫把打小偷,

阿柯说社会 2024-11-13 14:20:32

山东,一女子熬夜赶企划案,突然发现窗外人影晃动,女子心一惊,赶紧拿起扫把打小偷,试图让小偷知难而退,不曾想,小偷战斗力极强,拼命往屋里钻,女子使出浑身解数与小偷周旋,小偷脚下一滑,从五楼掉下去,当场毙命。小偷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女子是凶手,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40万,一审判决女子防卫过当,女子委屈的说:难道要我眼睁睁看着小偷入室盗窃,不反抗吗?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林知雅没想到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降,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却被对方家属指认成凶手,想讹自己40万,真是做白日梦。

她相信法院会还自己公道,不会让这种人得偿所愿。

事发当天晚上,12点39分左右,林知雅还在赶企划案,她是公司的主管,深得领导的器重,她身上有一股子不服输的劲,做任何事情,都要拼劲全力去做。

因公司领导安排下来一个企划案,所以她必须熬夜把企划案做出来,争取让自己的企划案在第二天的早会上得到领导的认可。

由于长时间对着电脑屏幕,她感觉自己的眼睛有些酸胀,于是,摘下了眼睛,揉了揉眼睛,然后低头看了一眼手腕上的手表,又往窗外扫了一眼。

这一眼让她心惊肉跳,她感觉窗外有人影经过,起难道自己疲惫过度,产生错觉了?她告诉自己先不要慌,然后,蹑手蹑脚的来到窗边。

果然,有一小偷正在试图打开窗户,往屋里爬,林知雅赶紧走到卫生间,拿起扫把就往阳台跑。

林知雅大喊:“抓小偷了,抓小偷了!”同时用扫把死劲的往小偷身上打。

但是在凌晨,邻居们都已经进入梦乡了,就算林知雅喊破喉咙,也没人发现,所以小偷丝毫不畏惧,还是拼命的往屋内钻。

林知雅打在小偷身上那几下,对于小偷来说,毫无伤害性。小偷趁机用一只手抓住了扫把的另一端,不放手。

林知雅使出浑身解数,拼命的摇晃扫把, 小偷因剧烈的晃动,脚下一滑,从五楼摔了下去,接着传来一声尖叫声,和重物落地的声音,小偷消失在了黑暗里。

林知雅被吓得丢了七魂八魄,她颤抖着手,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警方赶到以后,证实小偷已经死亡,经调查小偷名字叫马亮,平日净干些偷鸡摸狗的事,事发当晚,无意中溜达到林知雅家的小区,想碰碰运气,就这样偷偷爬到了林知雅家的阳台。

随后,林知雅被警方带走,当地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林知雅提起公诉。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一审认为林知雅防卫过当,对马亮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马亮爬墙进入林知雅的家,虽然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但并未得逞。

林知雅明知道对方正在做爬墙的危险动作,用拖把打马亮会导致严重后果,有防卫过当嫌疑。

林知雅的反应过激,反击行为明显超过界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林知雅赔偿马亮家属5万元,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亮家属认为林知雅有杀人的故意,应该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林知雅认为,自己是想阻止马亮继续实施盗窃,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所以,自己的行为是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二审认为,任何人在面临小偷爬窗的情况下,都会去阻止,所以,林知雅的行为是正常反应,是正当防卫,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

马亮家属不服,见追责不成,不肯善罢甘休,又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林知雅赔偿40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林知雅一次性赔偿马良亮家属30000万元,不再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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