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3名攀岩爱好者约定一起挑战三清山的“巨蟒峰”。攀爬过程中,一人负责打岩

滨培看法 2024-11-13 15:52:01

江西上饶,3名攀岩爱好者约定一起挑战三清山的“巨蟒峰”。攀爬过程中,一人负责打岩钉,总共打了26枚,另外两人则沿着布好的岩钉攀爬,3人最终成功爬到峰顶。可没想到,3人的行为竟给巨蟒峰带来了1190万的损失,不仅被判了刑,还要赔偿600万。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张德明、毛利明和张杰,是多年的老朋友了,3人志同道合,都有个共同的爱好,就是攀岩。

有天,3人聚在一起吃饭,唠着唠着,就又说到了攀岩的话题上。

其中一人提出来,想挑战一下三清山的巨蟒峰,另外两人一听,也来了兴趣,那是他们从没挑战过的。

于是,3人一拍即合,约好了时间,就准备向巨蟒峰发出挑战。

到了约定的这天,他们带着电钻、岩钉、铁锤和绳索,来到目的地。

“德明,你确定这岩钉能打稳吗?”毛利明站在山底下,抬头仰望那高耸的山峰,心中难免有些担忧。

“放心吧,我研究过,没问题的。”张德明自信地回应。

张杰则在一旁检查着绳索,确保每一个细节都万无一失。

随着张德明在巨蟒峰上打入第一个岩钉,3人开始了他们的攀爬之旅。

张德明负责在危险的地方打岩钉,而毛利明和张杰则沿着他布好的岩钉和绳索,一步步向上攀登。

他们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经过数小时的艰难攀爬,3人终于成功登顶。

他们俯瞰着脚下的世界,别提多有成就感了。这次的成功,更让他们感受到了攀岩这项运动的魅力所在。

然而,几人不知道的是,他们这次的行为已经严重踩到了法律的红线,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事后,3人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经专家评估,价值损失高达1190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张德明、毛利明和张杰的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本条法条直接针对的是文物,但风景名胜区中的特定景观,尤其是如三清山巨蟒峰这样的世界自然遗产,同样承载着重要的科学、美学和经济价值,其保护级别和重要性不亚于文物。此类景观也可能被视为“等同于文物”的保护对象。

因此,张德明、毛利明和张杰的行为,通过破坏性攀爬方式损毁巨蟒峰,即使法条未直接提及风景名胜区,也可能依据其破坏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被视为触犯了类似法律原则,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几人还将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张德明、毛利明和张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巨蟒峰的自然景观,还导致了巨大的环境资源损失。

他们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因破坏行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可能的生态修复费用等。

综上所述,张德明、毛利明和张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还可能触犯了刑法中关于破坏文化遗产或类似保护对象的规定。

他们面临的将是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几人攀爬的巨蟒峰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受刑法保护。

张德明、毛利明、张杰采取了破坏性的攀爬方式,导致巨蟒峰损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并且,他们破坏生态环境,并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处张德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利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杰免予刑事处罚。

并判决张德明、毛利明、张杰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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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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