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页-台海网]
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却将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万多元。明明是负次要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日前,泉州洛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回顾
骑手急刹摔伤
将小车司机告上法院
2024年4月的某个雨天晚上,洪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洛江区万荣街某路口与赖某驾驶其妻子陈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相遇,洪某因急刹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洪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因本案事故造成右腕舟骨骨折。经查,陈某作为车主系投保义务人,未为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洪某遂诉至洛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洪某因本案事故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6495元,陈某未为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赖某作为侵权人、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洪某上述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赖某、陈某应赔偿洪某上述全部损失。
说法
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
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该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无论主次责,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照事故责任赔偿。本案中,赖某虽负事故“次责”,但因陈某未为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赖某作为侵权人、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洪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赖某、陈某要“全赔”。
投保交强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每位车主应尽的责任。(N海都全媒体记者陈丹萍通讯员何丽敏)
泉州交警就这样 我正常驾驶 无过错 电动车横向过双黄线撞上我前轮 他人受点伤 我还得次责 交强险赔付他4100 我900 前轮暴胎废了 刮痕自修 真无语撞的还赚了
电瓶车逆行,应该负全责。
机动车未买保险就是全责,何来次责?这是法院纠正了交警的错误!!!!
律师你好 我现在也遇到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吗
逆行,闯红灯都应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