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续来了,因为被认定为互殴,被打女子坚决不和解,被处罚200元。网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此前报道,一名女子乘坐高铁时,因为后座熊孩子多次踢撞椅背,忍无可忍,回头制止,结果被孩子家长辱骂、扇耳光。随后女子不甘示弱还手,一位热心的东北大哥主动站出来调解,见孩子家长恶人先告状,怒怼孩子家长点赞!
李芳坐在高铁座位上,专注地阅读手中的书籍。突然,一阵剧烈的震动从椅背传来,打断了她的思绪。她回头一看,后排一个七八岁的男孩正在座位上蹦跳,不停地用脚踢着她的椅背。
李芳深吸一口气,轻声说道:"小朋友,能不能别踢椅子呀?这样会影响其他人休息的。"男孩瞥了她一眼,继续玩闹。
李芳无奈地摇摇头,试图重新投入阅读。可椅背的震动越来越剧烈,她再次回头,语气略显严厉:"小朋友,请不要踢椅子好吗?这样真的很影响他人。"
这时,坐在男孩旁边的中年女子抬起头,不悦地说:"你管得着吗?我家孩子爱怎么玩就怎么玩!"
李芳惊讶于这位母亲的态度,耐心解释道:"我并非要管教您的孩子,只是希望能互相体谅,不要影响他人。"
中年女子突然站起身,指着李芳的鼻子大声呵斥:"你算老几?敢对我的孩子指手画脚!"说着,她抬手就给了李芳一记响亮的耳光。
"啪"的一声在车厢内回荡,其他乘客纷纷侧目。李芳捂着火辣辣的脸颊,难以置信地看着眼前这个蛮横无理的女人。一股怒火在胸中升腾,她下意识地抬手还击。
就在这时,一位魁梧的东北大汉挤了过来,将两人隔开。"别打了别打了,有啥事好好说。"他转向中年女子,"大姐,你先动手打人不对啊。孩子踢椅子确实影响别人,你应该管管。"
中年女子不依不饶:"她凭啥管我孩子?我打她活该!"
东北大哥听不下去了,厉声道:"你这是啥道理?孩子没教养就算了,大人还这么蛮不讲理!"
在其他乘客的劝阻下,双方暂时平息了争执。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并做了记录。到站后,李芳坚持要报警。
在派出所里,警察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中年女子一口咬定是李芳先动手打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李芳则坚称自己是被无故殴打后才本能地还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中年女子首先对李芳实施了殴打行为,构成了治安违法。而李芳的还手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芳遭受中年女子的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她的还手行为是为了制止这种侵害。可是,李芳的还手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
考虑到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且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警方最终将此事认定为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警方提出调解方案,希望双方和解。然而,李芳坚决不同意和解,她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受到任何处罚。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 中年女子因首先实施殴打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2. 李芳因还手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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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谁先动手谁全责,被打死也是活该。这样就杜绝了先动手打人的做法。
没有先动手的哪来的互殴!?什么警察
社会比的是实力,要么你有实力能赢对方,要么你忍着吃小亏,要么你不忍吃大亏,最后一条就是玉石俱焚鱼死网破,没别的了。
如果和警察对打,算袭警还是互殴?严重吗?
正当防卫罚500,互殴罚700。罚款是门生意经,把世人气死又何妨,把公序良俗踩碎一地又何妨
和稀泥!
道德己死
这尼玛泥巴活的!活泥巴高手
建议修法,把互殴重新认定,被不法侵害一方应该拥有合理自保反击全。
正当防卫跟扶老人是一样的坑!
给这个警察一耳光,他还手就是互殴。
互殴这一项是时候取消了,先动手的就是侵犯,后动手的只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高铁上是有监控的,不是谁说谁先动手就有理的。
挺划算呀,派出所得了700块钱
被打不许还手
不论起因 ?不论先后?这是什么扯蛋大法
中年女人应该按寻衅滋事判刑
不是寻衅滋事在先吗,制止违法行为要被判互殴,因果反过来了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应该判中年妇女拘留十五天,无理打人
不要怕被罚忍着。该出手就出手。不就五佰吗?算一天白干。
这是法院判决的?
已举报,图片是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文中却说法院判了,明显挑事文。
我想问警官这种情况下怎么样的还手不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警察可以下课了
和稀泥
四川人就这个样子,小时候一个院子里十几户人家天南海北各地都有,只有这两户四川人的主妇几呼天天和别人吵架,有时这俩四川人也吵、对骂引得一邦孩子们围绕着看热闹,这也奇怪,其它十几户相处的相当安然没有吵架的。
要是知道这样判的,也就不起诉了。起诉不起诉一个样。最后还是没讨回公道。
wo
帮人教仔不值得!
小编的网络在火星吗?网络延迟超过一年了??
一直搞不懂这个超出必要限度是特么咋判断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送他去超生
下次不要动手动脚了,用头用身体去揍
不开第一枪,后还手的无责
一个嘴贱,一个人贱
没事的时候练练自由搏击
葫芦警察判的葫芦案
就应该用日本的法律,谁先动手谁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