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80岁大爷要去澡堂子搓澡,他坐在路边等网约车,把他儿子从国外给他买的1000多的墨镜,丢在马路牙子上,等他回来找,墨镜不见了,他调监控,发现是小区一个遛狗女子捡到墨镜,然后给他扔垃圾桶了。可把大爷心疼坏了。律师:捡到他人财物不能随意丢弃!网友:我想问下,如果一个人丢失了一付价值10万的墨镜,一个行人不小心踩到了,把墨镜踩坏了,但自己因为踩到墨镜摔倒花了一万块,是丢失墨镜的人赔这个受伤的一万,还是这个踩到墨镜受伤的人赔墨镜主人9万?
(来源:半岛晨报)
10月1日,80岁的阎大爷看外面天气挺好,就决定打个网约车,去澡堂子好好搓个澡。
他打定主意后,就开始收拾洗漱用品,沐浴露洗发水,搓澡巾,干净的内衣裤,一应俱全。
收拾妥当后,他才打的网约车,怕阳光太刺眼,他睁不开眼睛,就随手找出来一个墨镜戴着就出门了。
因为是耄耋之年了,阎大爷的手脚不是很利索了,但他怕车子到了,让司机等自己,所以加快了脚步。
可到了小区外面的马路,他发现网约车还没到,就坐在马路牙子上,拿出手机,想看看车子到哪儿了?
但他戴着墨镜,再加上老眼昏花,看不清手机,他就把墨镜摘了下来,放在马路牙子上。
手机显示,网约车还有一分钟就到了,也就是一脚油门的事,阎大爷刚收起手机,就听到了汽车的鸣笛声,他一抬头,网约车已经稳稳当当停在他面前。
他赶紧站起身,打开车门就坐在了副驾驶上,他匆忙中,他墨镜遗落在马路牙子上。
直到阎大爷到了澡堂子,他才发现墨镜不见了,这副墨镜,是儿子在国外给他买的牌子货,花了1000多元,丢了他还挺心疼。
于是,他顾不上洗澡,又打车回来找,可墨镜却不见了,他很懊恼,一定是被别人捡到拿回了家。
阎大爷坐着车又回到澡堂子泡了澡,浑身是舒坦,可他心里不舒服了。
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竟然把昂贵的墨镜丢了,那是儿子的心意,再说了,自己平时经常得戴。
于是,他又一个人去丢墨镜的地方找,墨镜没找到,却发现那个位置有监控。
一查监控不要紧,阎大爷发现,他的墨镜被小区一个遛狗的女子捡到了,她拿起墨镜看了看,可能没看出来很值钱,就随手扔在了前面的垃圾桶里。
可垃圾桶里的垃圾已经被运走,墨镜根本找不回来了。
阎大爷很气愤,捡到别人的东西,咋能随便就给扔了呢?它又没妨碍女子走路,她不要,就放在马路牙子上等失主不行吗,这个女子手够欠的了!
但是墨镜找不回来了,阎大爷也不想花时间精力去追究,如果女子跟自己来个蛮不讲理,自己一把年纪了,再气个好歹。
但阎大爷还是决定找到记者,曝光这件事,用他的经历,给大家普个法,捡到他人丢的东西,要不就不捡,捡到了就交给派出所,或者物归原主,千万别随意处置,否则遇到较真的,追究法律责任,可是要吃亏的。
那么,女子扔掉阎大爷墨镜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 遛狗女子捡到墨镜随意扔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遛狗女子作为拾得人,没妥善保管遗失物,而是擅自丢弃,导致遗失物毁损,被垃圾运走,无法找回,其行为符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阎大爷要求女子赔偿,她无话可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子确实存在过错,且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她在面对阎大爷的赔偿要求时,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阎大爷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女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照价赔偿。
对此阎大爷丢墨镜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下次我在路边捡到香蕉皮,废纸片之类的,必须交派出所。万一那香蕉皮是啥珍稀品种,那纸片保不准是啥高科技产品的绝密图纸呢?
问题是怎么证明丢的墨镜值一千块?拿发票?没找到,谁知道丢的是不是这个?找到了?不用赔了!
什么狗屁条文依据
所以切记:人倒不扶,遇物不捡,莫管闲事。
这个律师是出来揽活的吗 在马路上 看见眼镜一类的普通日用品 捡起来扔垃圾桶里 那是素质高的 大部分人可能怕影响行人 一脚踢草丛下水道里了吧 律师也是为了揽个业务吧
说的很对!打个比方,一个人没注意把十万LV包掉在马路上了,捡到的人以为是别人不要丢掉的,捡去当成高仿品五十卖了,是不是要赔偿失主十万?
如果有人踩在墨镜上跤倒,你会出来说是你的吗?
一点儿毛病没有,以为是人家扔的,不要了。做好人好事儿。拾起来扔到垃圾桶。为什么要赔?
怎么能叫随意丢 明明扔到垃圾桶里了
人家以为不要的帮你扔掉垃圾,真的是好心做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