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要面子活受罪!”新疆,女大学生未婚先孕,担心事情暴露被人说三道四,欲将孩子打掉,吃药未果后,持刀捅刺自己腹部,而后见孩子自然分娩,将孩子残忍杀害丢在垃圾桶里。结果悲剧了,最终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小莉(化名)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去年9月,与男友发生关系时,以为不会怀孕便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去年12月,小莉没有来月经,并伴有呕吐症状。小莉以为自己得了胃病,也没有在意。
今年3月份,小莉觉得肚子里有东西在动,随后上网查询。网上说这是怀孕的症状,建议去医院进行检查。而因为没有钱,小莉便没有去。
4月份,小莉产生了堕胎的想法,随后再次上网查询,得知可以堕胎的药都是处方药,需要去医院遵照医嘱购买。
因为担心被别人知道自己未婚先孕,也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自己的家人,小莉随后便在网上买了一盒紧急避孕药吃。
吃完药后,小莉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效果。
转眼又过了个把月,一天晚上小莉突然感觉到肚子疼,反复在宿舍和厕所折腾。
过程中,在上厕所时,一用力,感觉羊水破了,意识到孩子可能马上要出生,便产生了不管怎么样都要弄死孩子的想法。
随后,小莉返回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返回厕所,用水果刀不断地捅刺自己的腹部,后见孩子自然分娩,又担心孩子哭泣,掐着孩子的脖子,持刀多次捅刺孩子,直至孩子死亡后,将孩子丢在垃圾桶里离去。
事后,其他人发现垃圾桶里已经死去的男婴,而后报警。
警方随后通过调查查明了上述事实。
在我国打胎不违法,打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机会,但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是人的生命开始的标志,就属于法律上的人,杀害胎儿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警方认为小莉明知产出的婴儿是活体,先后使用手掐颈部、水果刀捅刺等方式,导致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后小莉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小莉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考虑到小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小莉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庭上,面对公诉,小莉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定警方调查的上述事实。同样认为小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认为,小莉作为大学在读学生未婚先孕,面对亲人怀疑不敢于承认;缺乏生育知识,加之经济困难,企图终止妊娠但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直至临盆之前仍误以为吃坏了肚子。面对突然发生羊水破裂,自己未婚先孕的事情暴露,担心自己和父母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遂产生了胎儿一旦分娩即处死的想法,其杀害男婴的行为是终止妊娠行为的延续,可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
鉴于小莉系初犯、偶犯,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可予从轻、从宽处罚。
小莉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在教育机构也有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不到位之处。
认为公诉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小莉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