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 邵永高 记者 朱鼎兆)淮安女子晓梅(化名)自2017年起在某学校小学部担任语文老师,并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但是在2022年7月份,学校在明知晓梅怀孕5个多月的情况下,仍与晓梅解除劳动关系,晓梅认为学校这一做法违法,要求学校支付她6万余元赔偿金。后虽经劳动仲裁裁决、法院一审判决,但晓梅均不服,于是向淮安市法援中心申请援助,提起上诉。在法援的帮助下,近日,经调解:学校一次性支付晓梅5万元赔偿金。
晓梅自2017年7月1日入职淮安某学校担任小学部语文老师,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200元,后又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22年6月30日,学校在员工会议上告知如果未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视为学校不再续签。2022年7月4日,学校在明知晓梅已怀孕五个多月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解除与晓梅的劳动关系。晓梅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晓梅经济补偿金23235.9元及产假工资1408.9元。晓梅与学校均不服裁决,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晓梅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判决学校无需向晓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产假工资。
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产假工资”的判决,晓梅不服,于是向淮安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上诉。承办律师通过研读仲裁及一审判决,结合晓梅提供的证据,迅速起草了上诉状,认为学校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法援律师强调晓梅作为孕妇,学校不能也不应在孕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罗列晓梅与学校的聊天记录,学校将晓梅停保等一系列行为来证明学校已事实上违法解除了与晓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法援律师沟通调解事宜,作为承办人的法援律师本着维护受援人晓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据理力争,最终前往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学校支付晓梅5万元赔偿金,且一次性支付。
法援律师认为: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特别强调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但是当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条件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尽管如此,公司还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所以处于天然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是更受法律保护的困难群众,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大多数解除三期女员工的案件都会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对劳动者来说,法律面前并不是“谁弱谁有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非无条件的保护,即便在怀孕期间,仍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现实生活中本就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女性在职场中受到歧视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唯有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校对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