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10岁男孩在小区里骑自行车,将前方9岁男孩撞倒致其脑死亡,家长不接电话也不赔偿。被撞男孩父亲哽咽:我儿子多器官衰竭,只剩最后一口气了。
(案例来源:潮新闻)
9岁的小杨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对他极尽宠爱,小杨也活泼懂事,是父母的暖心皮夹克。
事发当天,小杨写完作业,看到楼下有很多小朋友在玩耍,于是小杨给家长说了一声后推着小自行车去楼下玩了。
小杨所在小区比较大,其中有条路是有个小斜坡的,平时很多孩子都喜欢在这条路上骑车。小杨下楼后,骑着小自行车去到这条路上,随后,就从斜坡上往下骑去。
玩了一会,小区里的骑车的孩子越来越多,有个10岁男孩小陈和小朋友们玩得非常开心,但是小陈年龄大一些,骑车骑得飞快。
小杨又一次从斜坡上往下骑时,小陈紧随其后。其他小朋友年纪小害怕,下坡时是不加速的,小陈年纪大,骑起车的时候非常兴奋,哪怕下坡还是不停蹬着自行车,车子像离弦的箭一样,从斜坡上飞速冲下去。
结果,小陈的车子越跑越快,离前方的小杨也越来越近,等到小陈意识到不对劲的时候,车子已经刹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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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的小杨在毫无防备之下,被小陈撞倒在地。扑通一声,小杨连人带车摔倒在路上,后脑勺重重磕在水泥地上。
小陈哭着爬了起来,可是小杨却一点动静也没有,附近的大人发现后,赶紧联系了小杨的父母,可是等到小杨被送去救治后,家长却被告知,小杨因颅骨骨折,已经脑死亡了。
这么懂事的儿子突然变成这样,小杨的父母不能接受,更不愿意放弃任何一点希望。此后,小杨情况进一步恶化,多器官衰竭,仅靠着呼吸机和营养液维持生命。
然而,更让小杨父母不能接受的是,自己的儿子成了这种情况,肇事者小陈的父母却拒绝出面承担责任。
小杨的父母给小陈家打电话,他的父母根本不接,给他们发信息让过来缴费,他们也根本不理。
小杨的父母崩溃了:我儿子现在只剩最后一口气了,他们却逃避不解决,我只想为我儿子讨个公道!
小杨的遭遇令人心痛,小陈虽然未成年,也不能完全逃脱法律的追究,未成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陈在小区骑车时未能控制好车速,在下坡路段超速骑行,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没有足够的预见和防范,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监护人在日常对小陈的教育和监管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不足,未能有效教导小陈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骑行安全。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0岁的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车过程中将小杨撞倒并导致严重后果,小陈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杨因本次事故导致脑死亡、多器官衰竭,其医疗费用、后续的康复费用(如有)、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应由小陈的监护人承担。
此外,小杨父母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也应当得到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杨的突然变故给其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小陈的监护人应当对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小陈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监护人本应积极协商赔偿,但他们却拒绝出面承担责任,这种不接电话也不赔偿的行为,是极不负责任且可能涉嫌违法的。
小杨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起诉小陈及其监护人,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小区道路存在设计不合理、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等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小区的管理方也要在这起事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管理方,小区应当预见小朋友在斜坡上骑车会发生意外,并应当及时提醒制止,如果小区没有进行提醒制止,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人说,让小杨的家属立即起诉,万一小陈家转移财产了,以后哪怕打官司赢了,很可能也一分钱拿不到。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