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男子介绍未成年卖淫,女友负责网上找嫖客,为逃避打击用现金交易,两人获刑

潇湘晨报 2024-11-19 18:53:56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

判决书显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某(男,1999年2月出生)与黄某(女,已判决)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黄某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未成年卖淫,从中收取嫖资。

被告人乐某为黄某介绍卖淫提供了运送卖淫女、协助收取嫖资的行为。2023年6月25日黄某通过微信与陈某联系,黄某称有一名19岁左右的处女(张某)要卖初夜,陈某了解后叫黄某留给他并且可以4000元包夜、2000元一次破处的价格进行交易。

同日晚上,陈某来到约定好的酒店,然后联系黄某。黄某叫被告人乐某驾车将其及张某(未满14周岁)、邓某某送至某某酒店,在某某酒店门口因张某中途想放弃卖处的想法,黄某、邓某某就在车上对张某进行劝导,张某答应2000元一次破处的价格进行交易。

劝导之后,张某在邓某某的陪同之下来到陈某的房间,待张某洗完澡之后,陈某在不带套的情况下与张某发生了插入式的性关系,事后陈某通过转账向被告人乐某的微信支付了2000元嫖资,后被告人将该嫖资转给黄某。

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乐某晚上驾车和黄某、邓某(未满14周岁)去东信百货附近的某酒店卖淫。邓某某陪同于某某来到嫖客的房间,被告人乐某和黄某在楼下等。于某某卖淫结束后,被告人乐某驾车去附近某商行帮助领取兑换好的嫖资现金1100元。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打击查获,当天晚上被告人乐某驾车和黄某连夜送张某、于某某、邓某某等卖淫女去鹰潭坐车离开。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明知黄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仍为其提供运送服务,并协助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曹伟

12 阅读:6180
评论列表
  • 2024-11-19 22:28

    一个巴掌拍不响,不止男人要追责,小女孩也要追责惩戒,不能视法律如无物。

  • 2024-11-20 00:06

    法律不是规定不满14岁,不管自愿不自愿都按强奸罪判刑的吗?

  • 5
    2024-11-19 23:35

    这种的,怎么能查到的,按理来说不应该啊

  • 2024-11-20 11:33

    妇娼夫祸

  • 2024-11-20 08:04

    不到14岁的女孩,2k就把第一次卖了吗?

  • 2024-11-20 07:49

    江西的,彩礼那么高,最后娶个贱人,多气人

    前程似锦 回复:
    江西的只要有钱女人都跟
  • 2024-11-20 08:34

    其实人就这样,高不成低不就,也就这样了[捂脸哭]

  • 在那?我朋友也想找一个

  • 2024-11-20 08:34

    我去,这样的才6个月?六年起步还差不多

  • 2024-11-20 12:51

    不满14岁的是强奸啊,怎么定卖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