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宇通讯员曾慧)家长没有陪同、公园也明确禁止翻越跳跃等危险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小孩滑滑梯过程中向地面翻越,结果摔倒受伤,谁该负责?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孩对自身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7岁的小强(化名)在父母陪护下去公园游玩,结果在玩攀岩环形滑梯时,未滑到底部直接从中途翻越而下摔倒在地,导致肱骨踝上骨折。双方因赔偿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小强父母将公园起诉到法院。
小强父母称,公园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儿童游玩的滑梯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对小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公园则认为,公园不应对小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小强受伤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小强在滑滑梯时没有滑到底部,中途自行翻越滑梯,摔到地面,并且事发时,小强家长没有陪同在旁,公园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过程中进行危险行为导致自身受伤,监护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护、照看义务,应对小强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公园在有偿经营游乐项目时虽张贴安全须知,但未配备巡视管理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应对小强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案情和证据,认定公园对小强所受损害承担30%的责任,小强自行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小强实际损失21万余元,判决公园承担6万余元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有偿经营的场所管理者、收取费用的活动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应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做到权责统一。
同时,活动参与者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在进行极限挑战等活动前对项目的危险性进行合理评估,不做危险行为、危险动作,不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作为家长,应对孩子尽到监管责任,在孩子玩耍时做好陪伴和防护,对孩子参与活动的游戏规则、安全意识进行必要的教育提示,及时劝导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