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7年后,张女士才发现自己是一份贷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并且因为欠贷不还,和前夫一起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合同是谁签的?为何张女士从不知情,也未收到法院传票?11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检察院”)获悉,此前,该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9月,张女士回乡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经询问高铁站,才知自己被上海的法院列入限高失信人员名单。2023年10月,她乘坐绿皮火车来到上海,在法院查询到,原来早在2018年,她和前夫曹某就成为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被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家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未依约归还贷款。
贷款的事情,张女士毫不知情,更让她诧异的是,她从未接到过贷款公司或者法院的电话,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以及判决书。为何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贷款、又成为了失信人员?时间倒回2018年10月初,法院受理了一家贷款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诉状。
2016年1月,D公司与曹某、张女士夫妇签下汽车消费抵押合同,曹某为主借人,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他们向D公司贷款74900元。但从2016年11月起,曹某与张女士就不再还贷了。
2018年10月,D公司将曹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张女士归还剩余贷款58000余元,依约支付贷款利息2000余元,以及逾期利息。
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涉诉送达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文书,曹某、张女士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D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曹某、张女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3年1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由于早已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且没有提供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2024年4月,张女士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张女士告诉检察官,2016年1月,这份贷款合同签署时,她与曹某虽然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了。张女士对曹某贷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6年11月,两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后,张女士就回了老家。
张女士提到,她从法院查询到的材料中看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签署。合同中所留的她的联系方式是错误的,合同中留存地址也是错误的,因此她不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也因此不知道自己被起诉,自然也没能出庭应诉。
从2016年拖欠贷款,到2018年D公司起诉,再到2023年张女士发现自己成为失信人员,直至2024年检察机关受理此案,D公司、法院、张女士、检察机关都没能联系上曹某。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向上级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了笔迹鉴定的可行性和技术条件。
检察官认为,如果要证明张女士未签署此合同,需进行笔迹鉴定。但进行笔迹鉴定,需要用合同原件来鉴定,这是为了防止复印件上的签名被篡改。这也正是困扰张女士的地方——合同原件在D公司,她一直未能拿到。
了解到情况后,检察官主动联系D公司。经多次沟通协调,D公司终于提供了涉案贷款合同的原件。2024年7月,张女士委托笔迹鉴定。经鉴定,涉案合同上的笔迹不是张女士本人书写。
“涉案贷款合同是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签下,获取的贷款也并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张女士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检察官说。张女士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检察官耐心地对双方释法说理,双方有了和解意愿。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促成下,张女士和D公司达成和解,D公司不再要求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亦撤回了监督申请。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张女士的执行措施,她不再是失信人员了。
那么,问题来了,伪造贷款的人怎么处理?这D公司怎么处理?
这里法官还不错!但是我想问问如果这位女士现在很有钱有还款能力难道还会要求人家还款???
英明的判决
伪造签名不是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男女对立”,这不是正在发生着么!《前夫欠贷不还,女子离婚7年前发现自己成“老赖”》这就是“证据证明”啊!!
检查机关的说法纯属屁话。还用与张女士调解吗?这事与张女士无关,而且还要追究损害名誉权。检查机关何出此言、真是让人搞不懂,你们就这样的业务水平还能在公、检机构混吗?
当事法院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当事贷款公司不应该承担虚假诉讼的责任吗?
遇到这样的事情找银监局有用吗?
意思就这女的如果有还款能力又是另一种结果??所以说中国很多这些规那些规都是没有个肯定的结果的[点赞][点赞]
伪造贷款合同这个罪更严重啊!
婚内老公借一千万,离婚后老婆需要还承担还款责任吗
是时候反了,这年头没啥好期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