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花3000元嫖娼后觉得不值,于是趁小姐去洗澡时又偷偷将现金从她包里拿走。而男子觉得小姐卖淫,肯定不敢报案!但万万没想到,小姐居然报了案!最终,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网友:嫖资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吗?律师:嫖资支付后占有权转移!
(来源:潇湘晨报)
小赵 35 岁,单身没有女朋友,天天在网上寻找慰籍。
这天,他在社交软件上加上了小邹的好友,两人越聊越露骨。
小邹还给小赵发一些隐私的照片,把小赵撩的欲火焚身!
“我漂亮吗?想不想和我……”
小邹发了一个羞羞的表情。小赵秒懂,回:“想,很想很想!”
而小邹也不装了,摊牌说她其实是个小姐,问小赵要不要和她共度一晚春宵?
小赵问小邹一次多少钱?
小邹说 3000 块钱,今晚她就是小赵的人。
虽然这价格很贵,但小赵“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就同意了!
就这样,小赵和小邹约好了酒店,见面后他把 3000 块钱给了小邹!
小邹收到钱后把钱随手放到包里,就开始宽衣解带。
小赵扑上去,对小邹做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
折腾了几次后,小邹感觉腿软,心里嘀咕单身男的钱就是难赚,精力太旺盛。
因为身上都是汗,小邹就去卫生间冲澡!
而小赵办完事情,心无杂念,感觉自己像个“圣人”一样。
他开始思考,3000 块钱明显高于市场价,自己不能纵容小邹“哄抬X价”。
于是,小赵心生一计,把 3000 块钱偷偷拿回来,他赌小邹不敢报案,毕竟这是嫖资啊!
“咦,我钱呢?”
小邹打开钱包,想把自己赚的钱存起来时,却发现包里的钱不翼而飞?
她马上怀疑小赵,给小赵发消息,但小赵矢口否认。
于是小邹气得报了案,小赵知道后慌了,于是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罚。
警方认为小赵涉嫌盗窃罪,但他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事实,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法院认为,小赵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小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而小邹的违法所得3000元已被追缴,同时对她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拘留和罚款!
也就是说,小邹报案不仅没追回 3000 元,自己还要被治安处罚。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不是,嫖娼这一行为违法,这交易也不正当,那这个钱不应该还是男子的吗?怎么拿回自己的钱还违法呢?
也有网友说,这个判决让人摸不着头脑!如果非法行为也可以占有财物,那么我想知道如果电信诈骗者骗走事主一万元,但事主以某种方式拿回,是不是也侵犯了诈骗犯对该财务的占有权?
还我网友说,这顿“霸王餐”吃的多少有点得不偿失了!不过万幸的是,人家没告他“违背妇女意愿”就偷着乐去吧!
那么,嫖资不受法律保护,小赵拿走嫖资为什么会被认定为犯罪呢?
嫖资是嫖娼行为的交易对价,而嫖娼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因此嫖资并非合法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也不被法律所承认。
尽管嫖资本身是违法所得,但在嫖娼行为完成后,嫖资已处于卖淫者的占有之下,此时小赵未经小邹同意将其拿走,侵犯了卖淫者对该财物的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