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闫文丽)11月25日,记者从宁夏民政厅获悉,日前,我区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建立与全国统一标准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划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权限,强调全区使用一个专家库,做到评定和执行标准的统一。
据了解,自治区民政厅于2021年10月12日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作为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的政策依据,有力指导全区完成了三批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圆满完成了试行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参照2023年版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正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该《办法》修订内容包括:将自治区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调整为“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因全区养老机构总量和年度申评数量有限,各级民政部门对申评的备案机构基本掌握,并有权限直接组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因此从为基层减负角度出发,取消在民政部门初审后公示十个工作日的程序;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对基层工作干扰,将自治区评定委员会对每年评定的养老机构抽查复评比例由“百分之三十”降低为“百分之十”。
《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