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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因与突然从路边窜出的宠物狗相撞导致摔倒受伤。面对我的工伤认定申请,我所在地人社局认为,由于宠物狗的所有人无法查实,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且宠物狗不受相关法律法规所约束,不是事故的责任人,加之我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故不予认定。请问人社局的说法成立吗?陈女士
陈女士:
人社局的说法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与之对应,你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你是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交通事故,且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后者是指应当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你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上路,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毋庸置疑,你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既不希望或者放任,也不能预见会突然窜出宠物狗。无论是宠物狗撞上电动车造成你倒地受伤,还是你采取避让措施造成自己倒地受伤,都不应当认定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而只能算是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