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顾某收取定金1000元后,驾驶快艇载着姜先生等5名钓友出海海钓。该艘快艇未经船舶登记和任何检验,为“三无”船舶。在海域转钓点的过程中,站立在船头甲板上的姜先生被风浪顶起,摔在甲板上受伤。当日下午,快艇回到码头后,顾某将姜先生送医治疗。经医院检查,姜先生系左腿髌骨骨折、髌韧带损伤,需手术治疗。随后姜先生先后进行了两次腿部手术。姜先生诉请要求顾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驾驶“三无”船舶载客出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充分保障乘客安全,致姜先生受伤,应对姜先生人身损害负主要责任。姜先生自行寻找“三无”船舶,且船舶行驶时站立于甲板,安全意识不强,亦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姜先生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经法院释法明理,阐明主次责任和赔偿数额后,双方达成调解,顾某向姜先生赔偿6万余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