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斌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吴斌利用担任亳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利辛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申报、项目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9.824284万元(其中600.624284万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斌收受他人贿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鉴于吴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吴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吴斌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