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针对部分医疗机构不能较好适应新出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新要求,存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方式相对落后、软硬件设施设备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以及药械使用环节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福建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该《指导意见》,要求全省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指导意见》共5章95条,设置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三个梯度,对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组织与制度、设施与设备、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监测与处置”6个方面提出了质量管理要求。在总则上,《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依法依规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信息通报、资源共享。
福建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文春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福建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持续提升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水平及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幸福感和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福建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深化“三医”协同治理,加强《指导意见》的宣贯解读和督促指导,探索将《指导意见》作为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中药械质量管理部分的重要考评依据,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