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AI换脸、AIGC创作、虚拟数字人等前沿技术应用向当前司法提出挑战。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南都记者盘点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明晰AI大模型等新兴领域权利形态的法律属性,普及法律知识。
案例1
知名博主汉服装扮视频被制成付费会员“AI换脸”模板
张某系一位知名短视频博主,经常在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含有其肖像的国风汉服装扮的短视频。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某拍相机”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有其形象的视频合成模板,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人物的面部替换为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
张某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运营的“某拍相机”微信小程序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
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将该致歉声明发布于案涉微信小程序“某拍相机”首页,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AI换脸”情况下服饰装束可成肖像辅助认定要素
肖像是否局限于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法官表示,结合肖像权的扩张保护背景来看,肖像的具体认定标准应当以外部形象为判定基础,以可识别性为必备要素。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面部形象,任何可以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可以纳入肖像的范畴,包括个人呈现于外部的身体部位、动作形态等及其组合。
对于身体形象而言,若从未被修改的原视频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及肢体动作等仍能识别出身体形象的主体,则该身体形象属于可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肖像,应被纳入肖像权保护的范畴。
在“AI换脸”生成视频等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应用场景下,原视频中的服饰装束、道具等可成为肖像的辅助认定要素之一。
法官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识别性的判定应有不同标准,例如,对于曝光机会较多的公众人物而言,其外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
而对一般肖像权人而言,则需将原视频与“AI换脸”后的视频进行对比,如果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
本案中,鉴于张某为以汉服装扮为主要特色的知名视频博主,故其除面部以外的肖像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法院对相关外部形象足以被认定为张某的肖像予以认定。法官认为,在认定行为人利用“AI换脸”技术侵害肖像权时,还应当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主观过错。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某拍相机”的开发运营者,在未经肖像权人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张某肖像制作人脸模板并提供给不特定用户使用,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造成损害后果,故判定某科技公司须承担侵害张某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2
利用公开信息生成能力画像律师认为多处信息不实诉至法庭
小英(化名)系执业律师,精英公司是领先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小英发现,精英公司擅自在网站以及微信小程序使用其本人姓名,将其列为平台认证律师,并为自己设置专属编号,平台展示页面上为其私自设定“收费标准”,显示自己的“执业年限”“胜诉率”“帮助客户与律师达成合作X次”等多处信息不真实、数据不完整,给自己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小英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精英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小英两万元赔偿金,领先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精英公司使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对小英的道歉声明;赔偿小英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开支);被告领先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平台未能保证决策公平构成侵权
精英公司收集和使用小英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侵权?这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平台在未取得小英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虚构其在案涉平台成功承揽业务次数等数据,已明显突破了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构成对小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行为。
法院认为,精英公司对小英用户画像并公开相关结果,帮助平台使用者决策的行为,构成自动化决策。
本案中,案涉平台通过爬取已公开信息,通过算法规则统计如既往判决胜诉率等指标,为小英生成专属页面,展示其“收费标准”“执业年限”“胜诉率”“执业证照片”等信息,应认定其对小英进行了用户画像。
虽然“生成”用户画像结果是自动化决策中的一个常见环节,但对于精英公司在“生成”的基础上,“公开”用户画像结果,并帮助平台使用者决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化决策。
经查明,精英公司利用小英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却未能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构成对小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知多D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实践中,自动化决策通常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用户画像,二是利用用户画像结果为个人做出决策。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T/T35273-2020)》“3.8用户画像userprofiling”中规定,用户画像是指通过收集、汇聚、分析个人信息,对某特定自然人个人特征,如职业、经济、健康、教育、个人喜好、信用、行为等方面作出分析或预测,形成其个人特征模型的过程。
采写:南都记者赵青通讯员曹钰陈芊林北征谭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