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3日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我区出台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实施。
《办法》明确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具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我区,并明确需由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养老托育、体育、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项目;对推进高新技术、资源节约、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增收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政权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等。
《办法》指出,自治区各部门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向,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且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对各领域的资金分配不按固定比例切块,以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成熟度、合理工期和统筹投资规模等情况进行研究安排,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