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己钓鱼触电,凭什么让供电公司赔钱?”四川彭州,一男子扛鱼竿钓鱼过程中,钓鱼竿碰到头顶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事后,男子家属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电力部门须承担30%责任,并赔偿20000元的抚慰金。”
(来源:彭州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天,男子吴大强早早地就约上三位好友,兴致勃勃地来到河边进行垂钓。 吴大强和好友们在河边选好位置,架起鱼竿后,满心期待着鱼儿上钩。
然而,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直至中午,他们却仍然没能钓上来几条鱼。
吴大强渐渐失去了耐心,抱怨道:“这鱼也太难钓了!不钓了!先吃饭,吃完咱换个地方再钓,我就不信钓不到鱼。”
于是,大家来到附近镇上的饭店,饱餐一顿。 饭后,吴大强显得格外急切。“你们倒是抓点紧,晚了好位置可能就没了。”他一边催促着好友们,一边扛着长约 5 米的鱼竿加紧步伐朝前赶去。
不一会儿,吴大强便把好友们远远地甩在了后面,消失在他们的视线中。 大约 10 来分钟后,好友们正沿着河道缓缓走着。突然,他们发现前方有些异样。走近一看,竟发现吴大强面朝下地倒在河边,一只鞋掉落在草丛里,鱼竿也歪倒在一旁。
这一幕让他们吓了一跳,其中一人颤抖着声音说道:“这是怎么回事?老吴怎么会这样?”他们连忙大声呼喊吴大强,但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好友们慌忙上前将吴大强翻过来,眼前的景象让他们倒吸一口凉气。
只见吴大强的嘴唇向外翻着白泡,脸色苍白,也没了鼻息。“快!快打 120!”大家手忙脚乱地拿出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 不久,医生赶到现场,迅速展开抢救。但遗憾的是,经过一番努力,医生最终宣布吴大强死亡。
经医生检查及从现场情况判断,吴大强系因其携带的鱼竿触碰到头顶的高压电线后触电死亡。 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吴大强的家属悲痛欲绝,一时间难以接受。
他们多次找到该段高压线路所属的供电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但经双方商讨始终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吴大强的家属只得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院。
吴大强的家属认为,吴大强作为普通百姓,对于高压线附近存在的安全问题认识显然不足,但对于专业的供电公司而言,因能够足够认识到高压电线的危险性,从而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
但显然,在本案中,虽然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已经符合相关标志,但由于该地处农田,有人携杆而过也难以避免,虽然其已经在附近立了禁止钓鱼的标识,但却未采取其他阻隔措施。
最终酿成吴大强触电身亡的结果发生,供电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供电公司则进行的了反驳。
供电公司表示,架设高压电线符合国标,周围也设置了相应的禁示标志,供电公司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监管与保障义务。
吴大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明知高压电线存在危险且无视禁止垂钓的标识,持鱼竿穿越架设线路,最终导致孩结果发生,其本人应自负其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在像本案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的结果,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
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免责事由,比如他人是故意造成损害的,或者是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
在本案中,供电企业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属于高压作业的经营者,吴大强因鱼竿触碰高压电线死亡,供电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其死亡是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因此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供电公司而言,其设置的高压电线符合国家标志,且在事发现场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等警示标志,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
吴大强本人基于垂钓目的,不顾安全提示从架设高压线的危险区域通行,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最终,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定,吴大强在本案中遭到的损失达102万余元,由吴大强本人承担其中的百分之七十,对于剩余30%的责任,由供电公司承担。
此外,供电公司还须向吴大强家属支付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综上,供电公司应向吴大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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