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约好友钓鱼,扛着一个约5米长的鱼竿走向河边,结果鱼竿碰到了高压线,导致男子触电身亡。男子家属认为,供电企业虽然在附近设有多个“禁止钓鱼”的安全警示,但没有做有效阻隔措施,应对男子的死负全责。供电企业则认为,是男子自己无视警示标识,执意在危险的地方钓鱼,与他们无关。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吴正华退休后迷上了钓鱼,没事就带着专业装备,约上三五好友去河边垂钓。
这天,吴正华在家闲来无事,便约了3个朋友,驱车前往郊外一处河边钓鱼。
4人满怀期待地架好钓竿,静候鱼儿上钩,然而,时间一分一秒过去,鱼漂却如定海神针般纹丝不动。
眼看已经到饭点,吴正华叹了口气,笑道:“这鱼也太不给面子了,咱先撤,吃饭去,吃完换个地方,说不定就有收获了!”
一行人随即收拾家伙,来到附近一家小餐馆。饭桌上,吴正华边吃边频频催促,说咱快点吃,晚了好地方可就被别人占了!
饭后,他扛起那根近5米长的鱼竿,第一个冲出餐馆门,匆匆地走向河边,准备重新物色个好位置。
“老吴,你慢点,别急啊!”好友们在后面喊道,但吴正华已是一溜烟地消失在了前方的小路上。
大约过了10分钟,正当其他3人悠闲地沿着河岸寻找新的钓点时,一名好友突然停下脚步,指着前方,声音颤抖道:快看,那是不是老吴?!
众人望去,只见吴正华面朝下倒在河边,脚上掉了一只鞋,鱼竿也斜斜地倒在地上。
3人连忙冲上去,连声呼唤吴正华,但他却毫无反应。
慌忙之中,他们合力把吴正华翻过身来,只见他嘴唇外翻,脸色苍白,已然没有了呼吸。
好好的人,怎么突然没了呢!3人吓得魂飞魄散,连忙打了120。
送到医院后,吴正华还是没能被抢救过来,医生判断,他是因为鱼竿碰到了头顶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
吴正华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虽然现场设有“电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但供电企业却没做任何阻隔措施,应对吴正华的死负全责。
而供电企业方认为,吴正华作为成年人,应自觉遵守规定,而不是无视警示标识,明知有危险还要执意钓鱼。他们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凭什么负责?
吴正华妻子并不认同供电企业的说辞,她泪如雨下,说我们的人命就这么没了,你们就立个牌子,这能算尽责吗?
由于双方一直就赔偿事宜谈不拢,吴正华家属便把供电企业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发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吴正华家属和供电企业之间的纠纷呢?
1、供电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供电企业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对高压电造成的损害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供电企业能证明吴正华的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例如:明知有高压线仍故意触碰,则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吴正华虽然可能未直接看到警示标识,但他在电力线路下方钓鱼的行为显然存在重大过失,因为现场有明确的“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
尽管如此,这并不足以完全免除供电企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吴正华是故意触碰电线。
因此,根据此法条,供电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可能会因吴正华的重大过失而有所减轻。
2、供电企业有义务在电力设施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现场已经存在“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这表明供电企业已经履行了部分警示义务。
《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保护电力设施的要求。
然而,此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设置了警示标志就可以完全免除责任,特别是在涉及高压电等高度危险活动的情况下。
因此,虽然供电企业已经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如果其未能采取进一步的有效阻隔措施,比如设置物理屏障,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根据过错原则,双方都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者,如果未能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可能被视为有过错。
同时,吴正华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有高压线和警示标识的情况下仍坚持钓鱼,也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场确实设置了多个警示标志,但是,供电企业未能证明吴正华的死亡是故意为之,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企业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安全警示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吴正华自己承担70%的主要责任,供电企业承担剩余30%的次要责任,并赔偿吴正华家属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你怎么看?
哥舒王
大哥这辈子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