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和女子举行婚礼后,女子搬进男子家,跟男子同居生活,但是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子生下一个女儿,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女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从未回去看望过孩子。男子心寒,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25万彩礼,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可法院判决让他傻眼。
(来源:红星新闻)
罗凯和妻子大吵一架后,妻子马红梅一气之下收拾行李,回了娘家居住。罗凯本以为过几天,等两人都冷静下来,妻子会回家的,毕竟女儿还小,离不开她。
可他却失算了,左等右等,都没有等到妻子回家,妻子铁了心的要分居。罗凯有些难以置信,回想起自己和马红梅的这段感情,罗凯只觉得两人都错的太离谱了。
一年多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初次见面,双方对彼此的第一印象都很不错,互有好感,那时的他们,年轻、冲动,对未来充满了无限憧憬。
两人还来不及相互了解,就在亲友的助力下,懵懵懂懂的开始谈婚论嫁。
为了达成这桩婚事,罗凯向女方支付了29万彩礼,并给马红梅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马红梅看对方诚意满满,也欣然同意跟罗凯结婚。
但是那时两人年纪小,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因此两家人商量,小两口先按照老家风俗,举行婚礼,以后再去登记结婚。
2022年3月,两人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婚礼上,罗凯紧紧握住马红梅的手,许下了相守到白头的誓言。
举行完仪式后,马红梅以罗凯妻子的身份,在男方家居住生活。
可同居后的日子,并没有罗凯想象中的那般甜蜜。他和马红梅都很年轻,两人都有些任性而为,并不懂得彼此体谅,因此经常吵架。
但是那时马红梅已经怀孕,罗凯想着等妻子生下孩子后,兴许两人都会有些改变,会为了孩子好好过下去的。
可女儿的出生,并没有改善他们两个的关系,两人反而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那天晚上,两人吵得歇斯底里,马红梅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一开始罗凯想着两人借着这段时间冷静一下也好,可没想到,他再去丈母娘家接妻子时,马红梅却说什么都不肯跟他回家,还说这样的日子过不下去了。
罗凯让她想想才几个月的女儿,她真的忍心吗?可马红梅却一次都没有过来探望过女儿,对他们父女不闻不问。
罗凯心灰意冷,觉得既然马红梅不愿意跟自己过日子,那么就应该把大部分彩礼和首饰返还给自己,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可马红梅却说自己连孩子都给罗凯生了,自己付出那么多,彩礼肯定是不给退的。
双方沟通未果,罗凯一纸诉状,将马红梅告上了法庭。
1、罗凯主张: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并且一起居住生活的时间很短,当初他给了马红梅29万彩礼和首饰等开销,他要求马红梅返还总金额的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罗凯说自己2022年3月,跟马红梅举行婚礼,两人在一起居住生活,2023年4月22日,马红梅离开自己家,回到娘家居住,两人分开,感情破裂。
在这段时间里,两人虽然生下了一个女儿,但是并未登记结婚,因此他要求马红梅返还25万彩礼给自己。
2、另外,罗凯认为马红梅作为孩子母亲,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他请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由马红梅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罗凯说自打孩子生下来后,一直都是自己及其家人在照顾,特别是两人分居期间,马红梅一次都没有来探望过孩子,跟孩子没有什么感情。
相反,自己跟孩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孩子跟着自己,比跟着马红梅更好,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由马红梅支付抚养费。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罗凯和马红梅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但是属于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考虑到孩子一直跟着罗凯居住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法院判决孩子归罗凯抚养,马红梅每月向罗凯支付5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岁为止。
对于罗凯主张的返还彩礼,法院认为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很短,马红梅应当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给罗凯。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判定马红梅返还6万元彩礼给罗凯。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