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女硕士失踪事件涉及的生育权#【山西女硕士失踪十余年后育有两个儿女,男子是

潇湘晨报 2024-12-09 18:23:17

#律师谈女硕士失踪事件涉及的生育权#【山西女硕士失踪十余年后育有两个儿女,男子是否涉嫌强奸?律师谈生育权与举证责任】#律师谈女硕士失踪涉及的举证责任# 近日,“女硕士患精神疾病失踪十余年被找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女硕士卜女士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被找回时已育有两个孩子。

有网友质疑,如果她患有精神疾病,怀孕生子时是否具有清醒的自我意识?与他发生性关系并生子的男人,是否涉嫌强奸?#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据新京报12月9日报道,晋中市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称,目前,该机构下属的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和顺县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也表示已介入调查,之后会发布官方通报。

知名法律博主在微博上提出了一个问题:与一个间歇性精神病女性患者发生性关系(有孩子出生事实为证),举证责任到底在谁?检察院是需要尽到一个几乎不可能的举证义务——证明男子曾经在女子精神病发作(丧失性同意权)的时刻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才能证明男子犯强奸罪?还是说,鉴于女子这种精神状态,已经有足够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男子(至少有一次)违背了女性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已经可以诉诸刑法;除非被告人有反证,证明赶巧了,每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都是完全清醒,而且同意的?

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顾问樊百乐,其认为,在上述事件中,检察机关搜集到所有证据,已经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界限,可以提起公诉或者进行检控。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明确剥夺,但会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基于对患者自身健康状况以及可能遗传给下一代的疾病风险的考虑。同时,精神疾病患者的性自主权也应得到充分尊重,任何人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都必须确保其具备有效同意的能力。

关于樊百乐提出的“与一个患精神疾病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举证责任到底在谁”的问题,陈平凡认为,这涉及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分配,他表达了与樊百乐一致的观点,他认为在上述事件中,与女硕士发生关系的男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

然而,在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案件中,由于患者可能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或无法有效同意,因此举证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如果一方主张与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时得到了其有效同意,那么该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患者当时具备有效同意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可能受到限制,因此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或评估来确定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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